11部门发倡议保护合法财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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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3日15:50 新文化报 | |||||||||
本报讯 (记者苏杭)昨日,吉林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员会召集省工商局、省商务厅、省交通厅、省冶金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省信托投资公司等11个部门共同召开了《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各部门根据各自工作特点提出了中肯的修改建议,同时联合提出要对公共利益作出详细规定。 省商务厅:《物权法(草案)》的出台可能对我国典当业产生一定影响,如其规定“
省信托投资公司:《物权法(草案)》对典权暂时未做规定,从实际情况看,我国传统的典权制度已消失。目前国内的典当业务实际上只是“当”动产的业务,并未办理“当”不动产业务。但从目前情况看,拥有不动产人群的数量正逐渐上升,客观上他们有典当不动产以取得流动资金的要求,这一要求能增加经济投入和运行总量。所以建议草案中应体现典权的内容。 草案规定了“拾金”有偿,有违于中华民族几千年来形成的拾金不昧的传统观念。但应考虑有些遗失物在被领取时确实发生一些保管费用,所以建议草案规定可以收取保管费用,但提倡不收取保管费用行为的内容。 省工商局:建议第247条“以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发生效力”修改为“自所登记管辖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这样可让所管辖的工商部门更为有效地掌握公司股权动态,便于管理。 省冶金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草案能合理界定公民合法私有收入与非法收入,但现实条件下,还有介于合法收入和非法收入之间的来源并不清楚的灰色收入。因此建议《物权法(草案)》能够对合法收入和灰色收入作出明确界定。 最后,11个部门联合提出倡议:要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律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单位和个人的不动产或动产中公共利益的具体范围。切实保护个人、单位的利益,制止从中滋生腐败。 另讯为征询我省各界对《物权法(草案)》的意见,昨日吉林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员会公布了《物权法(草案)》征询意见专用电子信箱()。如果你对草案有修改意见可发送电子邮件,也可写信至:吉林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4229号,邮编130022),截止日期为2005年8月16日。关注《物权法(草案)》系列报道(新闻编辑:)(来源:新文化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