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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石激千层浪 黑龙江“恢复”强制婚检引发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4日01:02 东北新闻网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最近修订了这个省的《母婴保健条例》,保留了有关强制婚检的内容,从而产生了与《婚姻登记条例》自愿婚检原则不协调的争议。有关人士认为,应尽快对一些与现行法律不相适应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条款进行及时修订。

  黑龙江省强制婚检一石激起千层浪

  据了解,2003年10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施行后,婚前医学检查从“必须”变为“自愿”,婚前医学检查率急剧下降,而由此引发一系列的突出问题,对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造成了严重威胁。

  2005年6月,黑龙江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进行了修订,保留了原《条例》中规定的“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和婚前健康教育,凭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等内容。

  黑龙江省卫生厅基层卫生和妇幼处处长姜相春说,此次《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的修订意味着恢复强制性婚检,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今后仍要接受婚前医学检查,除艾滋病、梅毒、淋病、麻风等四项必须检验外,其他各项仍按自愿原则,由新人自己选择。

  20日,黑龙江卫生部门已将把新《母婴保健条例》下发全省各地市县卫生行政部门。

  消息传出,好似一石激起千层浪,有人认为,消婚检是因噎废食,有人认为,强制性的重提是一种体制的倒退,也有人关键还是产前检查。(新华网徐宜军、王茜、王建威) [编辑: 龙秋秀]1

  自愿“跌倒”了婚检率

  本着人性化、保护隐私的原则,我国于2003年10月1日颁布了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将强制婚前检查改为自愿。我国各地婚检率自此都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婚检机构遭遇到前所未有的“寒流”。卫生部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2004年中国婚检率不到10%,个别地方已不足1%。

  黑江省卫生厅厅长金连弘说,到2003年10月,黑龙江省婚前医学检查率达到75%。但2004年底,全省婚前医学检查率仅为0.43%。而哈尔滨市在实行自愿婚检后,该市一个区的妇幼保健院曾在短短的5个月时间里,接连检出了三个“梅毒胎”。

  该院的妇产科医生忧虑地告诉记者,在以前进行产前检查时,极少遇到过梅毒胎,因为那时候《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必须进行婚前医学检查,梅毒在婚检时就被查出,婚检部门会做出暂缓结婚的建议,因此梅毒患者怀孕的几率很少,在1月时间内接连检出三例这还是第一次遇到。

  哈尔滨市妇幼保健院院长孙冬韦给记者举了几举数字:2004年哈市婚检只有856人,婚检率不足1%。而2004年在怀孕的妇女产前检查中,据不完全统计发现:患妊娠合并肝病的474人,妊娠合并尖锐湿疣9人,妊娠合并结核3人,妊娠合并梅毒或梅毒携带者81人;2004年哈市新生儿出生缺陷发病率为7.8%,比2003年同期增加1.1个百分点。

  金连弘说,婚育新人忽视婚前医学检查对出生人口素质造成严重威胁。黑龙江省传染性疾病目前有蔓延趋势,特别是乙型肝炎、梅毒等母婴传播性疾病显著增加,近亲结婚及出生缺陷的发生也明显增加。(新华网徐宜军、王茜、王建威) [编辑: 龙秋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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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民政部门:我们不执行这个条例

  黑龙江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调研员魏广福认为,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突出婚检自愿原则,这是体现人性化。而黑龙江新修改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是强制婚检,这就与《婚姻登记条例》发生了冲突,民政部门目前还要按《婚姻登记条例》执行,地方修改的条例执行不了,如果强制执行婚检,人家可以告我们行政不作为。

  魏广福说,民政部门事先不知道要修订《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而且条例里也没有体现民政部门的意见和态度,其可行性值得商榷。这应该是多部门协商的结果,而不应由哪一个部门来定,尤其是像婚检这样的事情是社会性的,恢复婚检难免会有人怀疑有部门利益在作怪,认为相关部门是想通过这种“设卡”方式收费。

  魏广福认为,取消强制性婚检是进步的表现,但现在《母婴保健条例》的出台,感觉又倒退了,应该采取更科学合理的方法来解决婚检率下降的问题,而不应该搞一刀切、走强制性的老路。(新华网徐宜军、王茜、王建威) [编辑: 龙秋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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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争议的出现:源于各部门理解的角度不同

  黑龙江省政府法制办助理巡视员张忠华认为,《母婴保健条例》是以《母婴保健法》所规定的具体内容,与黑龙江具体实际相结合的结果,只是保留了原有的强制婚检内容,无所谓“取消”或“恢复”,之所以出现如今这种争议,是由于各部门从自身角度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同造成的。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李彦说,《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是依据国家的相关规定而定并无不妥之处。

  黑龙江省政府一位官员认为,从2003年开始实行《婚姻登记条例》以来,各级民政部门实际上就没有执行《母婴保健法》。在共同完成行政职能过程中,各部门各自为政,互相缺乏有效配合,这些体制性缺陷造成了如今的争议。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贺轶文副教授认为,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而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因此,国务院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的法律效力要高于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所以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不得违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

  贺轶文说,但问题在于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是直接援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母婴保健法》作为立法依据的,国家《母婴保健法》明确规定: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和婚前健康教育,凭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因此应该认为作为行政法规的《婚姻登记条例》及民政部的部门规章《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有不协调的地方。而在实践当中,婚姻登记机关完全依据《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而更具有效力的法律却被束之高阁,法律的一些规定得不到有效落实。

  贺轶文认为,这与执法部门的执法习惯和法律意识有关,一些单位对上级部门发布的规章感觉比较有约束力,在执法过程中只遵守部门规章,而可能对相关法律的规定考虑不足,导致相关法律规定落实不到位。(新华网徐宜军、王茜、王建威) [编辑: 龙秋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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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检心态面面观

  刚刚结婚的哈尔滨市迟国认为,恢复强制性婚检让人感觉很不舒服,现在都尊重个人隐私,如果采取强制性措施就相当于公权力对私权力的侵犯,这与我们国家尊重人权的现实情况相悖。恢复强制性婚检让人感到相关部门更像是在变相谋利,如果婚检变成公益性的、免费的,自愿婚检的人数自然会增加。

  银行职员刘晶:今年30岁的她持认同观点,她认为,婚检可有效验证对方的感情,如果婚检中未发现问题当然好,但如果真的发现问题,对方还依然不离不弃,那将一生托付给对方就可放心了。媒体工作者白莉:一、年轻身体好,如查进行婚检会浪费钱;二、听结过婚的朋友说,婚检如果不找认识的人介绍,会遭遇粗暴的对待,比如医生下手很重,弄得很疼;第三、时间上可能要耽误至少一天。所以觉得,结婚这样私人的事儿,还得到处找关系,费劲!公司职员房琦:婚检意识将会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人们意识的不断提升,逐步形成一种俗成,而不必用任何的制约方式来保证。如果国家在人们意识还处在比较随机和盲目的时期变“强制”为“自愿”,势必弊大于利。

  市民林先生认为,实际婚检本身并不是影响新生儿健康状况的决定性因素,原来的婚检更多的是流于形式,有关部门应该加强的是如何正确引导新人进行自愿婚检,培养他们的健康意识。

  哈尔滨市的李盈认为,由于目前的新人的素质参差不齐,尤其是在农村文化知识水平相对较低的群体,很难保证他们能够进行自愿婚检,而强制性婚检就解决了这一问题,保证了下一代儿童的健康成长。

  有关专家认为,随着地方性法规的不断增加,类似的争议可能还会出现。当前应该尽快审查一些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效性,在必要时可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对一些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部分法律规范进行及时修订,以维护法律的尊严。(新华网徐宜军、王茜、王建威) [编辑: 龙秋秀]

  5(来源:东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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