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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有关人士:黑龙江省婚检法规条款从未调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4日01:02 东北新闻网

  黑龙江省人大一位有关人士指出,我省婚检法规条款从未做过任何调整。

  这位人士介绍,今年6月召开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根据省政府的提案,修改了《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其中修改的内容包括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和第五十六条,删除了第五十五条和第五十八条。而与婚检有关的第二章《婚前保健》中的条款没有任何变化。也就是说,这次修订的内容与婚检无关,我省婚检法规条款从未做过任何调整。这位人士指
出,《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制定的,与该法的精神完全一致。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规定: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和婚前健康教育,凭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相应条款与此完全一致,与很多省的母婴保健条例中的相应条款相比,也不存在“强制”婚检与“不强制”婚检的差别。

  这位人士强调指出,刻意强调《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强制”婚检行为是多余的。法律是严肃的,除了立法机关外,任何部门对法律随意做出解释都是不严谨的。记者张运龙(新华网-黑龙江晨报)[编辑: 龙秋秀](来源:东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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