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箅子偷了8个判了5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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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4日02:45 时代商报 | |||||||||
【本报讯】(时代商报驻抚顺记者李志坚)张某与高某(在逃)经预谋后,于2004年8月24日凌晨1时许,由高某驾驶一辆面包车,携带铁剪子、铁撬棍、铁钩子工具,来到抚顺市新抚区站前街东七路,将路边的6个下水井箅子盗走,放入车内,随后两人开车行至新抚区东岗道桥附近,又将路边的两个下水井箅子盗走,物品总价值876元。张某、高某欲逃离现场时,被市道桥稽查队的工作人员当场抓获。张某被判有期徒刑5年,作案工具面包车一辆等被依法没收。
昨日,记者从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获悉,从2001年以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对此类行为一直以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为什么以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上述偷盗行为定性,是因为盗窃的是正在使用中的公共设施,这与放置在商店与仓库中的物品不同。其次,由于这些井箅子、井盖子被盗其危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因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是准确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