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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流失企业老总要受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4日02:53 现代快报

  据新华社电一段时间以来,国有财产流失严重的状况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正在征求意见的物权法草案专门增加条款,加强对国有财产的保护,并依据造成国有财产流失的不同情形,追究企业相关主管人员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生活案例]广西梧州市交通局原局长林显富利用职权,私分国有资产以及挪用、贪污公款1241万元,收受贿赂80万元,不久前被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处无期徒刑。

  经查实:1996年至2001年间,林显富先后指使交通局财会人员与恒通公司暗箱操作,将公司公款590万多元转至一个从未承接过任何工程、只空有账户的所谓“施工二所”。恒通公司大量往来资金都以“支付工程款、劳务费”等名义流入该账户。林显富从该账户中大笔大笔地提取现金,以劳务费等名义集体私分。凭虚构的名目,林显富从恒通公司这个“漏斗”漏出839万元国有资产私分。此外,林显富还挪用公款147万余元,贪污公款255万余元。

  [草案摘录]违反国家规定,以无偿或者以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等手段将国有财产、集体财产转让,造成国有财产、集体财产流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点评]国资委有关负责人分析,目前国资流失主要有“四大暗道”:转让国有产权没有完全进入市场,少数不法分子乘机暗箱操作、收受贿赂、低估贱卖国有资产;国有产权管理层自卖自买,甚至利用不法手段虚构虚增成本和债务,转移隐藏资产,侵吞国有资产;一些单位内外勾结,低估贱卖国有资产;以预扣职工经济补偿金等费用的名义压低产权转让价格,最终让受让方无偿占有这部分国有资产。

  基于此,在审议物权法草案时,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求增加条款,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于是就形成了现在征求意见草案中,企业主管人员造成国资流失应承担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的究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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