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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下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4日07:28 东北新闻网

  今后,如果您在办理卫生许可证过程中,发现卫生执法人员出现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等行为,就可以向各市区卫生局投诉。一旦查实,相关责任人将有可能被开除,甚至被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辽宁省卫生厅刚刚下发的《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对于卫生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自身过失造成执法不公等不良后果的,将被追究责任。该规定还对卫
生监督、考核、过错、责任追究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

  作为目前所剩无几的执法部门,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备受关注。不可否认,少数卫生执法人员仍然存在着乱罚款、滥执法的情况,这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也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才出台。

  根据规定,各级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出现处理结果有失公正的,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等行为,被处以轻则通报批评调离执法岗位,重则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将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为保证此举能够不只停留在“口头”上,各市区卫生局将根据规定要求尽快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保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和举报渠道畅通。

  省卫生厅的相关负责人认为,尽管此前,对于卫生行政执法行业风气有规定制约,但缺乏一部专门的文件。该规定对于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廉洁自律起到一定的作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滥执法的情况。(辽沈晚报陈志馨) [编辑: 钱文胜](来源:东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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