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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法律地位应明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4日07:44 潇湘晨报

  “原以为《物权法》可以帮我们,但《物权法》草案一出来,还是没给我们起诉的权利。”长沙赤岗冲恒达时代花园业主委员会的委员们颇为失望地说。在此次《物权法》草案中,虽然赋予业委会对违章搭建、污染噪声等有排除妨害的权利,但却没有给予其起诉的权利。对此,专家们指出,《物权法》应当就业委会的法律地位予以明确。

  位于长沙赤岗冲的恒达时代花园,有数栋加层建筑,业主们发现,开发商售出的这些
加层因超过国家抗震强制标准而成为违章建筑。经过5年多投诉仍没得到解决,该业主委员会提起行政诉讼,希望让法院来断一断这些“空中花园”的身份。

  7月15日,长沙市岳麓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恒达时代花园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不是独立的法人团体,没有诉讼主体资格,依法驳回起诉。

  《物权法》草案在第86条中,明确了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侵占通道、排放大气污染物、施放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但是,当面临第87条所称“对侵害业主共同权益的行为,对物业管理机构等违反合同发生的争议”时,诉讼的主体却又不包括业委会,而仅仅以“业主会议的名义”或业主个人才能提起诉讼。

  “草案制定中,很多专家都意识到业委会的地位问题,现在这样的条款是一个矛盾的妥协体。”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纽约大学LL.M(法律硕士)、湘潭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肖明说。

  肖明认为,草案没有给业委会起诉主体资格,是因为业委会是非法人团体,无法对外承担法律责任,也就很难落实司法部门裁定,最终承担责任的还是业主,而且能否保证业委会代表业主意志也是个疑问。“由业委会处理诉讼问题有方便快捷优势,重庆、上海等地已经明确了业委会有权利提起诉讼,一些发达地区如广东也在争取。这都与他们有相应的配套规范、物业管理比较成熟有关。”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文春桃对草案提出两点建议:第87条应强调是当业主共同的重大权益受到侵害且这种权益是在业主委员会被授权范围之外时,如何维护业主权益的问题。因此,第87条“对侵害业主共同权益的行为”改为“对侵害业主重大共同权益的行为”比较妥当。另建议第86条中“业主会议和业主委员会”改为“业主会议或业主委员会”,因为“业主会议和业主委员会”的提法容易使人理解为业主会议和业主委员会必须一同诉讼,而实际上既可以业主会议的名义提起诉讼,也可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提起诉讼。

  肖明认为:“现有条款留下了很模糊的空间,待相关配套规定成熟后,应当将业委会起诉主体资格明确。”文春桃则认为,在现有状况下,业委会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限定在业主会议的授权范围内。

  本报记者 黄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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