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国有财产流失企业主管人员受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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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4日07:47 东方网-劳动报 | |||||||||
据新华社北京7月23日电近来,国有财产流失严重的状况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正在征求意见的物权法草案专门增加条款,加强对国有财产的保护,并依据造成国有财产流失的不同情形,追究企业相关主管人员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违反国家规定,以无偿或者以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等手段将国有财产、集体财产转让,造成国有财产、集体财产流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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