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机动车维修将严格实行出厂质量保证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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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4日10:07 贵州都市报 | |||||||||
金黔在线讯记者从省交通厅获悉,从8月1日起,《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将正式实施,届时,我省机动车维修将严格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 《规定》明确指出,对机动车维修须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即汽车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天;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其中,质量保证期
新规定实施之后,修车花费不再任由维修方随口喊价。新规定要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有义务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并把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车主结账时一定要向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索要正规的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修理方如不提供,修车者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据悉,一般的4S店或国家一类汽修厂在维修完成出厂前,都要对车辆的维修效果进行检验,签发一个正规的结算单,下面注明保修期限。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车主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 另外,为防止维修企业找理由搪塞车主,新规定对于维修企业将实行“有过错认定”,只要维修企业3天之内拿不出证据证明车子是因车主使用不当而造成同样问题的,维修企业就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新规定还限定了修理服务的“退换期”。如果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作者:廖秋 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