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将追责卫生执法不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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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4日11:01 南京报业网 | |||||||||
【据新华社沈阳7月23日电】 根据辽宁省卫生厅下发的《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卫生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自身过失造成执法不公等不良后果的,将被追究责任。这一规定还对卫生监督、考核、过错责任追究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辽宁省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超越法定权限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
(编辑 丹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