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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将追责卫生执法不公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4日11:01 南京报业网

  【据新华社沈阳7月23日电】 根据辽宁省卫生厅下发的《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卫生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自身过失造成执法不公等不良后果的,将被追究责任。这一规定还对卫生监督、考核、过错责任追究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辽宁省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超越法定权限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
法规、规章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处理结果有失公正的;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不落实,责任不清造成重大过失的以及其他违法行为。

  (编辑 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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