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拟为高温劳动保护立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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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4日15:52 北京青年报 | |||||||||
国家条例45年不变已不适用 高温天气下公民权益保障乏力——— 本报综合报道:近日,深圳市劳动保障局根据深圳实际情况制定了深圳市《高温劳动保护暂行办法》,并召开关爱高温作业劳动群体、劳动保护专家论证会,来自深圳市交通、卫生、城管等部门的与会代表分别提出了建议和意见。论证会结束后,深圳市劳动保障局将根据各部门提的建议修改《办法》,并尽快提交深圳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深圳拟出台的《办法》明确规定,“高温”指气温或工作地点温度达到35℃。气温或工作地点超过40℃时,应停止工作;气温或工作地点超过39℃时,员工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办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应该在工作地点附近设立30℃以下的休息室。用人单位每年应给员工发放不同等级的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 此外,《办法》还特别规定,用人单位每年高温到来之前应对高温作业的员工进行一次全面体检,对患有心、肺、脑血管等疾病者,应调离高温作业岗位。 据了解,我国对于高温条件下劳动者保护的法规比较滞后,目前只有1960年7月1日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的《防暑降温暂行条例》,但时隔45年,条例的很多内容与现在的社会经济情况有所脱节。而且《条例》只对防范高温作业引起的危险后果作了模糊规定,而没有具体实施细则,也没有规定任何法律责任,即使企业不遵守,它也难以追究企业的法律责任,缺乏操作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