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保证书也难保婚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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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5日00:39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江淮晨报晨报讯7月20日,歙县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对一起因婚外情引发的离婚案当庭作出判决:准予原告汪某与被告潘某离婚,并判令有过错的丈夫赔偿妻子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 家住歙县南乡的原告汪某与被告潘某于2000年在浙江湖州打工时认识恋爱,2004年1月9日在歙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不久,被告与潜山县何某某产生不正当关系,致原、被告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婚后不珍惜夫妻感情,与其他女人发生不正当关系,严重损害了夫妻感情,此后,由于原告与被告父母的矛盾,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因此,对原告的离婚请求给予支持;婚生女孩现处哺乳期内,判随原告生活,被告自2005年5月份起每月给付原告子女抚养费150元;同时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损害赔偿金5000元整。 (洪声润) (来源:江淮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