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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保证书也难保婚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5日00:39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江淮晨报晨报讯7月20日,歙县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对一起因婚外情引发的离婚案当庭作出判决:准予原告汪某与被告潘某离婚,并判令有过错的丈夫赔偿妻子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

  家住歙县南乡的原告汪某与被告潘某于2000年在浙江湖州打工时认识恋爱,2004年1月9日在歙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不久,被告与潜山县何某某产生不正当关系,致原、被告
感情不和。2004年12月23日,在双方亲朋的调解下,原、被告达成协议,其主要内容是:“被告与何某某解除不正当关系,断绝往来,并立据保证不再重犯。违约责任:自当事人保证之日起,如不履行协议,另一方有权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等。”同日,被告书写保证书,其内容是:“保证和妻子和好;从现在起,与何某某断绝关系,不再往来,知错必改,保证不犯;如果发生上述第二条情况,被告付60000元现金给原告,每月付给原告生活费300元。”2005年春节时被告未在家过年,今年4月25日,原告生一女孩,这期间,由被告父母照料。出院后,原告母亲来探望时,以被告父母照料不周为由,与被告父母发生争执。5月8日,原告回娘家生活。5月17日,无助的汪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婚后不珍惜夫妻感情,与其他女人发生不正当关系,严重损害了夫妻感情,此后,由于原告与被告父母的矛盾,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因此,对原告的离婚请求给予支持;婚生女孩现处哺乳期内,判随原告生活,被告自2005年5月份起每月给付原告子女抚养费150元;同时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损害赔偿金5000元整。

  (洪声润)

  (来源:江淮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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