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合同俩版本公平原则定是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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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5日01:50 北京晨报 | |||||||||
晨报讯(记者李婧通讯员范静)一份合同出现两个版本,究竟原被告到底谁在说谎?日前,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著作权侵权案件,原告和被告拿出的合同书居然有明显差异,真假合同成案件焦点。 北京物资学院退休教师王先生状告出版社称,于1994年与中国物资出版社签订了合同,授权该社出版由王先生所著《现代物流学》一书,期限为5年。但合同期满之后,该
中国物资出版社则说,这份出版合同期限为10年。在法庭上,原被告双方都出示了这份合同的复印件。王先生的合同上标明“合同期五年”,中国物资出版社出示的合同却写着“合同期十年”,且双方均无法向法庭出示合同原件。 法庭最终判决王先生胜诉。法院认为,该出版合同是一份由物资出版社拟定的格式合同,在双方对合同条款有异议时,应做出有利于王先生的解释。其次,物资出版社作为专门从事出版发行业务的单位,保留出版合同原件应是基本的要求。法院判定被告立即停止一切侵权行为,赔偿王先生经济损失6.5万余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