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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5日02:44 京华时报

  背景黑龙江恢复强制婚检引发强烈争议

  6月召开的黑龙江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进行了修订,保留了原《条例》中规定的“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和婚前健康教育,凭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等内容,引起社会各界的争议。有人认为,取消婚检是因噎废食,有人认为,强制性的重提是一种体制的倒退。

  观点“婚检之争”缘于立法瑕疵

  所谓的婚检恢复之争,事实上就是法律冲突熬成的一锅“粥”。反对婚检者的法律依据是新《婚姻登记条例》不再将“强制婚检”作为结婚登记的条件。而支持婚检者的法律依据是《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由此可见,“婚检之争”的根本在于法律法规的效力等级问题。《母婴保健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属于法律;《婚姻登记条例》和《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都是由国务院制定的,属于行政法规。依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作为上位法《母婴保健法》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行政法规中的条款自然不能与法律相抵触。只可惜,这一点为立法者和广大社会民众所忽略。

  笔者注意到,新《婚姻登记条例》出台后,黑龙江省卫生厅曾就此与民政等部门进行商讨,得出的结论是:我国始终实行“后法优于先法”的原则,因此是否婚检应该按照新《婚姻登记条例》施行。这是一个对法的效力层次的错误认识。按《立法法》的精神,所谓“后法优于先法”原则是就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或规章而言的。不同阶位的法律规范,应当适用“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

  从表面上看,黑龙江省出台的《条例》不仅违反了《婚姻登记条例》,而且违反了《行政许可法》。但是,我们不能漠视《婚姻登记条例》与《母婴保健法》之间的混乱与冲突。这种混乱与冲突不仅引发不必要的争论,而且让社会民众无所适从,更为重要的是它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依笔者之见,要破解“婚检恢复之争”,应当由立法者先行消解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厘清法律法规之间的模糊关系,给公民一个明确的答案。

  摘编自《潇湘晨报》7月21日文/江厚良

  辨析对“恢复强制婚检”的三个追问

  恢复强制婚检到底是对是错,暂不必急着下结论,但必须指出,与之相关的几个问题不能回避。

  问题之一:恢复强制婚检的依据何在?

  2003年10月颁布的新《婚姻登记条例》本着人性化、保护隐私原则,取消了强制婚检,受到了舆论界的高度评价。条例施行后,各地婚检率暴跌。这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们对强制收费婚检的反感,而不是对婚检本身的漠视。而随着婚检率的下降,随之产生了一种忧虑,那就是“新生儿出生缺陷率大幅攀升”———这也是黑龙江恢复强制婚检的重要理由。但是,黑龙江有关方面,并没有拿出令人信服的证据。事实上,到目前为止,也没有哪个地方哪个部门拿出了足够权威的婚检率下降与新生儿出生缺陷率攀升有关的科学证据。倒是民政部部长李学举明确指出,这种“社会传闻”是一种误解,取消强制婚检前后,新生儿缺陷率在正常波动范围之内。如此看来,这种想当然的“忧虑”不足为据。

  问题之二:成人到底能不能对自己孩子的健康负责?

  婚检率暂时下降,并不足为虑。随着人们逆反心理的退场,随着科学生育观的培育,随着婚检福利化的提升,这种现象是会发生变化的。再者,就人的理性而言,如果真发现婚检率下降与新生儿出生缺陷率上升之间的必然联系,可以相信,人们的婚检自觉性自然会逐步提高。孩子是自己的,没有谁敢冒这个险,请相信成人的理性吧。强制婚检是一种杞人之忧,也是一种自作多情。当然,如果强制婚检不是免费的话,那我们倒可以怀疑这种强制性的“醉翁”之意了。

  问题之三:强制婚检能够负得了医学责任吗?

  黑龙江的《母婴保健条例》只规定了对四种病进行强制检查:艾滋并梅毒、淋并麻风。但是,因这四种疾病而产生的婴儿缺陷率到底又有多少呢?对生育有不良影响并不意味着不可以结婚。我国《婚姻法》所指“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脖至今没有明确、也难以明确。现在医学界对艾滋病患者可以结婚都已达成共识,那么强制婚检的意义何在?此外,如果一对夫妇在强制婚检合格后出现婴儿缺陷,他们会不会据此指责强制婚检没有尽到责任呢?既然你主动将把关的责任揽在肩头,那么你又如何保证能够免责呢?

  对于防止婴儿缺陷率反弹,可以通过更多的宣传、更好的福利、更到位的服务来完成。通过强制性手段干预,反映的是一些地方政府浓重的行政管理“万能”迷信,他们没有意识到,自己的“好心”已踩进了公民自由与权利的领地。这样“好心”办坏事的例子,难道还少吗?

  摘编自《燕赵都市报》7月23日文/肖余恨

  求是为什么强制婚检会“复辟”

  黑龙江省立法恢复强制婚检。恢复婚检的理由是:“新生婴儿先天性疾病比例提高了。”废除强制婚检后,反反复复议论一直不断。为什么呢?

  婚姻自由是公民当然的民事权利,这权利可以说是天经地义的,且是属于个人自主的私权利;《婚姻法》也把尊重婚姻自由作为立法的基本原则和立法基础;婚姻登记废除强制婚检可以说是婚姻自由的应有之义。而强制婚检则属于行政管理的强制性命令,是为了保证公共安全而实行的。一个是保障公民私生活自由,一个是公共安全和秩序的需要。这两者不可兼容吗?为什么在废除强制婚检后,后者一直在觊觎前者,一直想要恢复原来的做法?

  要保证新生婴儿的健康,还有很多途径,如免费检查和生育医学建议等,为什么就喜欢直接在公民自由的私权上插上一杠子呢?以前强制婚检中出现的种种弊端难道没有引起足够反思?

  再仔细区分一下,其实结婚和生孩子是两回事,或者是两个步骤的事情,为什么就不惜阻挡婚姻自由呢?婚检强制性设置在婚姻登记前,是不是有“劫持”婚姻自由的味道呢?

  回答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公民的自由权利实在太脆弱了,稍有风吹草动,就可能被收回。其次,公共管理部门的管理意识太强了,做“家长”的心态还是没有改变,恨不得什么都拢到权力之下方才罢休,行政管理天然的扩张性让他们欲罢不能。而且什么对自己方便,就设置什么,这种方便自己、为难民众的官僚思维方式,也是恢复强制婚检呼声不绝的源头。

  如果恢复强制婚检后还是出现了先天性疾病的婴儿,要有关部门承担责任如何?这时一定有人说了,这怎么能担保,科学检测也是有限的嘛。既然如此,不能担当责任或者没有责任后果的行政权力就不要随便设置了。尊重婚姻自由,相信民众的判断力看来是公共管理部门需要学习的功课,而由以前的“管理意识”到现在的“服务意识”,也还需要时间。

  摘编自《中国青年报》7月22日文/成准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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