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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讨回三轮车”的维权成本思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5日02:44 京华时报

  西安市民吕福山状告交警5年终于讨回自己被没收的三轮车,并获交通费补偿278.1元。(详见本报7月17日09版)

  无论这场官司打了多长时间,无论结果在吕福山看来是如何的不尽如人意,但官司总归是赢了,这是“质”的胜利。然而,如此一桩案件的进程,却再度引发人们对“法律成本”的思考。有网友在新闻后面留言道,5年讨回一辆三轮车,这是胜利吗?令人高兴吗?这确
实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一个普通公民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成本如此之高,这怎么能行?

  就此案而言,既然三轮车已经被判返还,那么显然交警队一开始作出的处罚决定就是错误的。既然如此,交警队不做出一定赔偿,这妥当吗?三轮车被无端扣压,显然已经影响到吕福山的收入,怎能不对其潜在损失给予一定的赔偿?这于情于理说得过去吗?

  在我看来,本案中交警队的违法成本显然过低。就一般道理推论,如果违法的成本过低,那么一些人、尤其是执掌公权的人就可能不怕去违法;而与此同时,一个违法成本较低的环境,往往可能是维权成本较高的环境———5年官司打下来,仅仅是收回自己被没收的那辆三轮车了事,如果仅从“经济人”(而不是“权利人”)的角度,这样的官司对个人显然是不合算的。如果这样的事屡屡发生,不免让人担心,这会不会让人们渐渐失去对法律的信仰?

  说到底,要建设一个法治社会,我们就不能让普通公民依法维权的成本居高不下。

  摘编自《工人日报》7月19日文/郭之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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