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劣配件修车 最高罚5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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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5日03:39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记者杨富)从8月1日起,交通部颁发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开始执行,原《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及《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废止。新《规定》将给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维修店戴上“紧箍咒”,维修零件以次充好等行为将受到严厉惩处。昨日,记者从省交通厅获悉,我省将根据该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维修经营实行分类许可:新《规定》将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分为汽车维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摩托车维修和其他机动车维修四类。而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只有一类维修经营业务可做维修竣工检验工作。 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保:汽车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天;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天;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天。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配件明码标价:新《规定》要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示,明码标价,还应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另外,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一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资料和工时定额。 用伪劣配件修车要遭重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