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房摔伤 法院判开发商赔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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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5日04:54 重庆晨报 | |||||||||
本报讯(记者文创)我市一大学职工到某楼盘看房,在没有售楼小姐陪同的情况下,从一别墅二楼平台摔下一楼,造成骨折。后该职工要求该楼盘开发商及销售代理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损失等共计4万余元。 近日,江北区法院审理认定:开发商承担主要责任,在所认定的损失中,判其赔偿7487元。
看房摔成腿骨折 去年10月30日,我市一大学职工熊放(化名)到某楼盘看房。经售楼小姐同意后,在没售楼人员陪同的情况下,熊来到楼盘别墅内一套房屋内观看。 看完房后,熊从三楼下楼,走到二楼与一楼间转弯的平台上,不慎摔下一楼。事发后,售楼人员用售房车,将熊送到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腿股骨颈骨折。 熊后来告上江北区法院,要求开发商及其销售代理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4万余元。 看房者也有责任 法庭上,开发商辩称,该楼盘是按设计并经批准后施工,结构及质量无任何问题,且公司已委托代理公司售楼,因此公司对熊的损害不应承担责任。 而销售代理公司则辩称,熊放与开发商、售楼公司都未签订任何合同或协议,其受伤与后两者之间无任何因果关系。熊放去看房,应当预见到损害后果。此外,自己是以开发商名义销售,熊在该楼盘内无论什么原因受伤,均与自己无关。 开发商承担主责 而法院审理认为,开发商应当知道房屋的设计存在能造成损害的不合理危险,在其售房过程中应以合理、谨慎、适当的方式,提醒看房者避免损害发生。但开发商既未派员陪同看房者,也未对危险进行提示或设置警示标志,对熊放所受损害应承担民事责任。售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同时,熊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在看房过程中知悉该房屋的结构,预见到该房屋的设计存在造成损害的不合理。因此,熊自己也应责任相应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