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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疫苗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5日05:46 重庆晚报

  本报讯昨日,记者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获悉,药品零售企业将不得从事疫苗经营活动,违者将没收违法销售的疫苗,并处违法销售的疫苗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局有关人士介绍,根据刚实施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药品批发企业经营疫苗,应当具备专业技术人员、冷藏设施、运输工具以及规范的管理制度等条件,
并得到药监部门许可。而药品零售企业如从事疫苗经营活动,将处没收、罚款等处罚。

  (记者 李心成)网络编辑: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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