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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恢复“强制婚检”再起争议 支持者多于反对者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5日06:43 荆楚网-楚天金报

  荆楚网(楚天金报)(记者艾红霞实习生刘会)6月24日,修改后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经审议通过并开始施行,其中明确规定:“黑龙江省实行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没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不予办理结婚登记”。该《条例》的公布施行意味着黑龙江省成为自2003年10月1日实行自愿婚检以来,我国第一个恢复强制婚检制度的省份。黑龙江省这一举措被媒体公布后,再次引发了婚检之争的波澜。据悉,北京市部分人大常委也已建议该市恢复强制性婚检。

  支持者:有利于提高人口素质

  实际上,自新的《婚姻登记条例》施行之后,“恢复强制婚检”的呼声就一直没有停止过。黑龙江省恢复强制婚检后,网易网站曾设计了一项调查问卷,从7月20日至23日下午5时的结论显示,有62%的参与调查者为强制婚检叫好,同时,叫好者也偏向“免费强制婚检”。“我支持强制婚检”,汉阳的卓先生态度明确,他认为,婚检可以筛查出很多先天性遗传疾病和不宜结婚、不宜生育的人群,对将来的家庭幸福和后代有利无害,“而婚检自愿的话,因为各种各样的理由,绝大多数人会放弃这个检查”。强制婚检在医务工作者中引起共鸣。一位医学专家介绍,婚检是预防出生缺陷的第一道“防线”,一些导致新生儿先天性畸形病症通过婚检是可以拦截的,如果不进行婚检,会带来后患。

  反对者:婚检和生育是两码事

  当然,反对强制婚检的声音也不少。在一家外企工作的陈先生说,婚检是只检查身体的健康状况,他和女友所在的单位每年都会进行体检,两人都很健康,“虽然决策者认为婚检有好处,但也应该让我们有选择权,而不是一味地靠行政命令来强制执行”。“保障新生儿的事根本无法也没有必要提前到婚姻之前来做,婚姻和生孩子是两码事,没有必然的联系,就算婚检时两人身体健康,但不保证婚后就不会感染传染病。现在婚前同居的现象并不少见,靠婚检来防止疾病传播的作用是有限的,想降低新生儿缺陷率,与其强制婚检还不如强制孕检。”家住武昌千家街的赵女士是一个一岁小女孩的妈妈,她说这是她的切实体会。

  共同的担忧:有无“利益背景”?

  但不管是强制婚检的支持者还是反对者,都对一个问题表示了担忧———强制婚检会不会纵容有关部门变相谋利?“强制婚检,就不能避免强制收费的嫌疑。”武昌的吴女士说,当初实行强制婚检时,一些医护人员并不认真检查,走形式,就不断有人抱怨。现在黑龙江再度实行强制婚检,让人不免怀疑这种做法是否有利益背景。“其实,政府并非一定要急忙恢复强制婚检,完全可以采取一些鼓励措施,比如婚检费用由政府买单,或者像奖励独生子女那样对自觉婚检者进行奖励等,这些做法也是可以推动婚检的。”更多的读者为如何提高婚检率,提出建议。38岁的周女士已婚多年,她认为:婚检机构应该从旧的模式中摆脱出来,医务人员要彻底做到人性化服务,使新人觉得婚检物有所值。

  专家释疑:强制婚检是否合法?

  一些法律专家则对黑龙江恢复“强制婚检”的做法是否合法提出质疑。但实际上,“自愿婚检”的合法性也遭到专家质疑。据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贺轶文介绍,早在2003年实施的新《婚姻登记条例》中规定婚检自愿时,就有法律专家提出该规定与《母婴保健法》有冲突。《母婴保健法》第12条明确规定,结婚登记双方须进行婚检。但在实践当中,婚姻登记机关完全依据《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而更具有效力的法律却被束之高阁,使得法律的一些规定得不到有效落实。从法律层级来看,虽然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不得违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但另一方面,它是直接援引《母婴保健法》作为立法依据的,而《母婴保健法》作为国家法律,其效力高于作为行政法规的《婚姻登记条例》。这位教授说,要破解“强制婚检”与“自愿婚检”之争,应当由立法者先行消解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尽快对一些与现行法律不相适应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进行及时修订。而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贺红春则认为,黑龙江省恢复“强制婚检”的做法并没有违反《婚姻登记条例》。因为《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婚姻登记条件是一个开放性的“国家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适当加入一些限制性条件,形成更严格的“地方标准”,这样,《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的规定尽管比《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更严格,但并不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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