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了埋下再次纠纷隐患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5日07:48 大众网-大众日报 | |||||||||
本报济南讯治疗出了问题,医患间选择私了的情况比较多。而省级医疗事故鉴定中却发现,私了并非一了百了,给医患双方造成的“后遗症”都不少。 烟台海阳的一位妇女,14年前分娩时,由于用催产素后很长时间孩子还没生下来,接生的医生就将孩子“拽”了出来,造成孩子臂丛神经损伤。当时医患双方达成协议,医院给患方2000元钱私了。如今患方越来越感到2000元无法弥补医院造成的伤害,想要“讨个说法
另一起发生在淄博的医疗纠纷,患者找医院和卫生主管部门协商了好几年,最终拿到5万元的赔偿金。可是省医学会组织的鉴定结论却是“不属医疗事故”,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院一分钱不用赔偿,拿到鉴定结论的医院感觉吃了大亏。 省医疗事故鉴定办公室主任于群贤对记者说,在已经鉴定完的医疗纠纷中,20%左右有私了的过程。如果不是私了,医疗事故鉴定的实际例数还要多。曾经有一例乡镇卫生院的医疗纠纷,医生到患者家里打青霉素,打后没有进行观察,结果患者因过敏死亡。原本省医学会已经受理了鉴定申请,但在鉴定开始前,患者家属拿到2万元“私了费”,并撤回了鉴定申请。这起必然被定性为“一级医疗事故”的纠纷就这样了结了。 据于群贤介绍,患者选择私了一般是为了得到赔偿金。医院选择私了的原因则比较复杂,有的是为了顾及面子,怕影响声誉,用钱“打发”患者,这种纠纷责任一般都在院方;有的是被患方“闹”怕了,影响了正常诊疗秩序,花钱买平安,医院大多无责任。不管是哪种性质的私了,因为伤害事实没有认清,责任没有认定,极易为今后医患再起纠纷埋下隐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