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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拒绝做亲子鉴定 非婚生子陷入了两难境地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5日08:00 东北新闻网

  1994年,张兰在哈打工期间与某企业负责人李杰同居后非婚生下一子,后两人分手。张兰在多次向李杰讨要抚养费未果的情况下,去年年末将李告上法庭,然而,李杰拒不承认孩子是自己的,并拒绝做亲子鉴定,法院一审支持了张兰的诉讼请求后,李杰又上诉至哈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哈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不能推定下判决为由撤销了一审判决,并驳回了张兰的诉讼请求。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类似案件近年来屡屡发生,而在男方拒做亲子鉴定、女方又提供不出具体证据的情况下,这样的案件陷入了两难境地。

  打工女非婚生子

  张兰,1968年出生于我省齐齐哈尔市,大专毕业,经过短暂无育的婚姻后,她一个人离开了齐齐哈尔,到哈市打工。谁知以后的遭遇让张兰恍若经历了一场噩梦,让她至今难以平复,尤其在哈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她的诉讼请求之后。

  7月6日,在多方寻找张兰未果的情况下,记者联系到了张兰的代理律师,被告知,不久前,张兰本人带着儿子已经回到了齐齐哈尔市。当日,记者通过某渠道联系到了张兰的姐姐张琴,她向记者讲述了张兰的遭遇。“我妹妹现在谁也不想见,整天呆在家里,非常悲观,她遭受的打击太大了。”张琴对记者说。

  据张琴介绍,张兰今年37岁,长得比较漂亮,从我省某院校毕业后,分配到齐齐哈尔市某单位工作,1991年,经人介绍,她和同事韩某结婚了,婚后最初的日子还可以,但后来,不知为什么两人经常吵架,感情越来越冷淡,1993年,他们离婚了。当时张兰没有生育。

  离婚后不久,张兰辞去了原单位的工作。在家呆了一段时间后,1994年初,经人介绍,她一个人来到哈市某单位打工。

  张琴说:“因为我妹妹比较有能力,再加上长得比较漂亮,到新单位没多久,就引起了单位负责人李杰的注意。”( 生活报)[编辑:孙鹏]1

  据张琴介绍,当时李杰39岁,已经结婚生子。但是他采用哄骗的手段,说与自己的老婆不合,婚姻已经处于名存实亡的地步,张兰在没有充分了解对方的情况下,听信了李杰与其结婚的诺言,就与李杰同居了,并在哈市某区租了一套二居室的房子。1995年8月,为避人耳目,张兰回到齐齐哈尔市生下一子,取名王晓强。

  为讨抚养费对簿公堂

  据张琴介绍,生下孩子后,李杰对张兰说,单位的业务非常忙,而且带孩子在哈市也非常不方便,就让她妹妹不要回哈市了,在齐市的花销由他负责,等他离婚后,再把她们娘俩接回去。

  然而,这一等就是4年,在这4年当中,李杰不断拿钱过来,可是张兰一提结婚的事,李杰就以现在情况不允许等各种理由搪塞。2000年,张兰回到了哈市。

  张琴说,张兰回到哈市以后,李杰仍然不提和他妻子离婚的事。到后来,干脆不再理会张兰了。2002年,张兰带着孩子又回到了齐齐哈尔,并在当地给孩子办理了入学手续。

  这之后,张兰屡次到哈市向李杰索要孩子的抚养费,可是李杰不是避而不见,就是说现在单位资金周转不过来没钱,再后来,连电话都不接听了。

  万般无奈,在去年年末,张兰以王晓强为原告、自己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将李杰告到了哈市道里区人民法院,要求李杰支付自王晓强出生起至18岁的抚养费。(生活报)[编辑: 孙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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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法庭上,张兰出具了王晓强的出生证明等相关证据。然而,李杰却当庭否认王晓强是自己的亲生儿子,但未向法庭举证。在此情况下,张兰提出用亲子鉴定的手段来判定,可是李杰却拒绝做亲子鉴定。

  2004年11月,哈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杰虽否认王晓强系其子女,但在诉讼期间,李杰拒绝做亲子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应推定为王晓强系李杰的非婚生子,应该承担抚养义务。

  接到判决后,李杰不服,又上诉到哈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李杰虽然未做亲子鉴定,但张兰未举证出二人的确有同居及性行为的证明,不应该推定李杰、王晓强的父子关系。故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张兰的诉讼请求。

  8日,记者将电话打到李杰的公司,联系到了他本人,但当他听完记者的意图后就说:“你找错人了。”随后就挂断了电话。

  类似案件屡见不鲜

  近日,记者在采访中发现,类似张兰非婚生子案件的诉讼正逐年增多。

  “从去年开始,我们庭受理了4起这样的案件,两件已经判决完,另两件正在审理中。”8日,哈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庭长孙维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据孙庭长介绍,今年年初,民一庭受理了一起非婚生子诉讼案件,今年32岁的孙某在和丈夫婚姻存续期间,与其开饭店的同学李某一起经营饭店,同居并生下一女,之后孙某与丈夫办理了离婚手续。因为与李某在经济方面产生矛盾分手,孙某向李某索要抚养费,李某拒绝。于是孙某将李某告上法庭,可是李某不承认这个孩子就是他和孙某同居而生的,而且在此期间孙某并没有和丈夫离婚。孙某要求李某做亲子鉴定,可是李某拒绝。目前,这起案件还在审理中。(生活报)[编辑: 孙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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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哈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近几年,因非婚生子导致诉讼的案件也呈上升趋势。

  民事审判一庭庭长赵明跃对记者说,近日,哈市香坊区27岁的金小姐来到法院,想通过法律渠道为她非婚生的儿子讨要抚养费。经过询问得知,金小姐与一名在哈市经商的南方客商同居,当时对方答应和她结婚,后生下一个女儿,可是因为对方被人骗了,生意从此一蹶不振,在去年的一天,南方客商突然不辞而别。目前,法院已经受理此案。

  孙维庆庭长介绍说,这样的案件审理起来非常有难度,如果当事双方能认同事实,或者在有足够的证据面前,使对方认账,就能为女方维护权益。但遗憾的是,许多女性忽略了这一点,或者说当时根本没有想到以后会发生诉讼,所以根本没有保留和对方同居或发生性行为的证据,给维护权益带来了很大隐患。“一方面提醒一些女性要洁身自好,擦亮眼睛,轻易不要陷入此种感情漩涡当中;另一方面,如果有类似的遭遇,一定要注意保留好证据,以免日后发生纠纷时,自己的权益不能得到保护。”

  非婚生子诉讼揭出法律难题

  在采访中,记者还了解到,随着诉讼请求亲子鉴定的案件数量的逐渐增多,这种只需一滴血甚至一缕毛发便可做的亲子鉴定,做起来虽然相当的容易,可能否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在大多数案件中,法官裁判起来却很难。(生活报)[编辑: 孙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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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维庆庭长说,“我们从当事女方的陈述中,也很理解她们的心情,并也想为她们主张权利,如果不是为形势所迫,大多数女性都不会冒着暴露自己隐私的危险来诉讼,但我们法院受理的几起类似案件中,当事男方都拒绝做亲子鉴定,而1987年,最高法院作出了《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指出除‘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允许’,对当事人一方不同意做亲子鉴定,法院‘视具体情况,从严把握’,一般不予准许。如果子女年龄超过3周岁,更应慎重。所以法院在案件审理中不会主动要求当事人做亲子鉴定。即使应当事人要求启动亲子鉴定的程序,也要本着自愿原则,法院不可能也不应该通过强制的方法来进行鉴定。”

  哈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公民的人身权应受法律保护。亲生父母子女关系是由血缘关系而形成的,人的身份关系,不能在没有科学依据的情况下随便推定;确认亲生父母子女关系,要有推断的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上的证据,才可适用“推定”原则,否则不适用推定原则。

  一方面,大多数女性在不掌握相关证据、而当事男方又不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只能自己咽下苦果;另一方面,因为种种原因,我国目前的法律在审理血缘关系案件中还不健全,难以为受伤害者维护权益。

  在采访中,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孙鹏律师认为,类似的案件也审出了我国法律对于亲子关系确定的规定存在空白,假如我国法律也像德国、日本等国家的民法典一样,规定亲子关系推定制度,那么对本案的处理,法官也就可能不会出现多次认识不一的现象,而作出判决后,对于处在弱势的女方当事人来说,也更容易理解和接受。

  (因涉及隐私,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生活报) [编辑: 孙鹏]

  5(来源:东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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