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璧县信用社拖欠工会经费没道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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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5日09:15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本报讯(通讯员丁群李晓军记者孙玉春)2005年6月14日,安徽省灵璧县法院判决一起拖欠工会经费案,法院判令灵璧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给付2003年以来拖欠灵璧县总工会工会经费43000元,并支付滞纳金17065元,共计60065元。 灵璧县信用联合社是一个合作企业,属地方金融机构,该社几年来一直拖欠工会经费,特别是2003年和2004年拖欠工会经费高达43000元,县总工会经费征收人员先后十多次上门
法院审理认为,向工会组织拨缴工会经费是国家以法律形式赋予工会组织的一项基本经济权利,是企事业、机关单位应尽的法律义务。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对〈中国金融工会经费管理办法〉的批复》和《关于工会财务管理体制和经费分成的暂行规定》的规定,被告不属于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所属单位,应按照属地原则纳入地方工会的财务管理体制,应将工会经费的40%拨缴给原告;两年应拨缴工会经费64000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21000元,被告还应给付43000元。被告支付滞纳金的标准和期间,应当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的规定,从2004年4月1日起执行。2005年6月14日,灵璧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灵璧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在判决生效10日内给付灵璧县总工会工会经费43000元及滞纳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