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的分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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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5日09:22 法制早报 | |||||||||
□支振锋 1800年,形势对美国联邦党人急转直下,先是国会选举失败,接着总统大选败北。而正常的政党轮替,更引发了 一桩法官打败总统的奇案。 离任前,联邦党亚当斯总统 “突击提干”,大举任命联邦党人。但时间仓促,已被
总统签字、国务卿盖戳的委任状当然有效,拒绝发放自属侵权,法院必须为他提供法律救济。但出人意料的是,马歇 尔并没有向麦迪逊发布强制令,而是说马伯里告错了地方:根据宪法只有涉及大使、公使、领事等外国使节或州政府为一方当 事人的案子时,最高法院才有初审权,对于其它案件则只有上诉审理权。可马伯里辩称,《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条规 定说“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向联邦政府现职官员下达命令,命其履行其法定义务”。但马歇尔突出奇兵:该条例非法扩大了 最高法院的权限,与宪法相冲突因而无效。他论证道:“解释法律显然是司法部门的权限范围和责任。” 这个案子可了不得了,不仅第一次系统阐明了联邦最高法院对国会立法的审查权理论基础,而且第一次将之付诸行动 。由于美国是判例法国家,从此违宪审查就成了一种制度,司法也真正开始与立法和行政两部门鼎足而立。从此,也正如17 0年前托克维尔所观察到的,在美国司法制度如此深入人心,鲜有政治问题最后不是变成法律问题的。 与“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相隔200年后,当布什与戈尔鏖战,大选难产时,这一切又得到了印证:不少国家恐怕早 已诉诸军队与武力,而美国最终却诉诸于法官与判决。 那么,为何200年前的一个判决竟然会有如此影响?判决为何会有如此分量? 从程序上说,判决的分量在于其制度的支持,当今大多数国家都确立了司法审判制度,而司法裁决必须要由判决来实 现。因此,判决的分量还来源于判决制度背后的法律制度,它的分量就是法律的分量,而法律的分量则又是国家的分量。然而 ,有了这些也只是万事俱备,仍欠东风。因为,判决的分量还来自于法官的智慧与勇气。法律与判决还必须在体现社会正义, 获得正义所提供的分量。 但好判决的制作却是如此之难。同样在美国,也曾有过维护种族歧视与奴隶制的判决臭名昭著,在中国从古至今无数 冤案中的那些判决,也曾使多少人妻离子散。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一个坏的判决不仅会伤害个案的当事人,同时 它也浇灭了人们寻求正义的最后一丝期待,并破坏人民对法律的根本信任,从而滋长社会的离心力甚至使社会瓦解。长期以来 ,许多人希望法官成为法律的自动售货机,他们以既定的法律来适用于事实,通过简单的三段论来推出判决。也有人认为,法 律完全是法官的主观认定,判决案件完全要靠法官的自由裁量。这样的法官不仅仅是裁判者,他还是立法者。然而,前者的问 题在于法官永远不可能成为判决的机器,而后者对法官自由裁量的推崇却又明显有悖于民主社会的权力划分。因此,法官始终 在这两极之间游走。但可以肯定,如果一份判决是有分量的,那它必定要体现并依赖于国家的分量、制度的分量、法律的分量 、正义的分量以及法官的智慧与勇气。一句话,它必须是个好判决!(特别报道见6、7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