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确立违反人性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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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5日09:22 法制早报 | |||||||||
□本报记者 张有义
7月18日,本报专题文章《男性间性暴力在法律空白中“蔓延”》刊出后,社会反响强烈,数十家网站转载,很多 读者以来电、来信的方式支持对这一法律空白的立法。
我们筛选了部分网站评论及读者的来信、来电的内容刊在下面,希望将这一讨论继续下去。 江苏苏州读者来信: 没想到啊,这种事情竟然发生在我们这个城市(指近日在苏州打工的年轻人刘某屡次遭老板鸡奸、告状无门的事件) 。我无论如何想不通!如果这起事件的被害者换成女性,那个老板,我想现在应该蹲在监狱吧。但是小伙子的男性身份让受害 者走投无路,这不是法律空白是什么呢?我认为,男性遭遇性强暴的危害在某种程度上讲,甚至比女性被强奸更恶劣,给男性 造成的精神损害也要严重得多。希望立法者认真考虑这个已经呈上升趋势的事实,早日填补这项法律空白。 陕西吕律师来信: 两年前,我曾接待过一位年轻的小伙子。他在西安的一个建筑工地打工,也是屡次被包工头鸡奸。他咨询我,包工头 应当受到什么处罚。我翻遍所有法律资料后告诉他,如果你有确切证据,他最多是被治安拘留。我想,他没有直接的证据,但 还是建议他去派出所报案。小伙子直摇头,说:“如果没办法,我只能去找别的工作了。如果把事情搞大,他又受不到什么大 的处罚,回老家后可能连媳妇也娶不上了。” 对于这种事情,小伙子考虑得很正确。但还有多少这些难以启齿的案件呢?如果法律不能规范,这些人也就只能一辈 子忍气吞声了。一位匿名读者来电: 前不久的晚上,我差点遭遇被一个强壮男子鸡奸的事情,现在我后怕得不行!感谢《法制早报》用这么大的力量来报 道这项法律空白,希望早日解决,让这些受到奇耻大辱的男同胞也敢站出来伸张自己的权利。 一位网友的建议: 美国对男性间性暴力的罪名是“违反天良罪”,很好!我也建议我们的立法者考虑这项罪名,当然,如果改作“违反 人性罪”也行。 另外,我觉得,如果法律正式界定“口交、肛交”都是性行为,那对警察的自由裁量权应作更严格的限制,不然,处 女卖淫将成立了!因为警察完全可以依据此条,说她是通过肛交或口交卖淫的,根本无须管她是否是处女了!希望立法者如果 真的就这项内容立法,要严格的区分鉴别,慎重考虑为好。 通过以上读者的分析和建议,足以看到社会各界对男性间性暴力法律缺失的关注,我们希望更多的人,尤其是立法者 能够认真对待这个无论从人情、道德,还是法理上都应当进行规范的“新生事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