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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酝酿出台反洗钱法 将从源头上控制贪污腐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5日09:22 法制早报

  反洗钱法将贪污、贿赂等严重犯罪纳入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后,将通过预防打击洗钱罪,把贪污腐败罪一并处罚。既处罚洗钱,又处罚上游犯罪,数罪并罚,加重打击。

  腐败官员洗钱不容轻视

  “反洗钱法制定的一个核心内容就是要扩大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将采取列举的方式
将贪污、贿赂等严重的犯罪均纳入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局长凌涛在央行首份反洗钱报告发布后向媒体如此表示。

  众所周知,上游犯罪规定过窄,是目前我国反洗钱工作面临的难题之一。

  根据现行的《刑法》规定,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走私犯罪。然而,现实中出现的洗钱上游犯罪形式却已不仅限于这四类犯罪。亚洲开发银行对我国洗钱数量曾所作出评估:每年不少于20 00亿元人民币,约占到我国GDP的2%左右。而其中,仅官员腐败收入洗黑钱就超过500亿元人民币。

  由此可见,公职人员的贪污腐败犯罪与洗钱活动越来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已经成为近年来洗钱活动的一个显著特点。这也正是紧急起草中的《反洗钱法》将贪污、贿赂、腐败等严重犯罪纳入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的现实基础。

  “贪污、贿赂等严重犯罪纳入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后,将通过预防打击洗钱罪,把贪污腐败罪一起处罚。既处罚了洗钱,又处罚了上游犯罪。上游犯罪主犯也要纳入洗钱犯罪本犯,数罪并罚,加重打击。”全国人大常委会预工委法案室主任、《反洗钱法》起草工作小组组长俞光远说。

  反洗钱法将堵住法律漏洞

  从近几年的司法实践看,贪污、贿赂、腐败犯罪有不断上升的势头,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对这类犯罪所得的洗钱活动打击不力,尚未有效遏制。

  贪污、贿赂等严重犯罪与洗钱关联度的上升令中国的洗钱犯罪呈现出一种与国外不同的特点。“国外的洗钱是‘黑洗白’,是把赃款消化干净;而中国的洗钱是‘白洗黑’,是化公为私并且汇出国境的举动。或者说,权力寻租是中国洗钱的最大特点。”北京师范大学金融研究室主任钟伟表示。

  这一点从高勇、毕玉玺两个牵涉洗钱的腐败官员典型案例就可以得到印证。

  去年12月深圳检方在协助四川检方调查时,发现原成都市委宣传部长高勇涉嫌在深圳洗钱达数百万元之巨。两地检方查明,高勇特大受贿案所涉款项中,有数百万元与深圳几十家证券、金融、商贸公司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牵涉人员达数十人之多。高勇在深圳洗钱的手法为:利用深圳多家公司作为中转,其间还发生不止一次的转移,最后钱还是流回高勇在四川的相关账户。

  在原北京市交通局副局长毕玉玺案中,毕玉玺趁退休前疯狂敛财,收受和索取巨额贿赂,其间他曾经借儿子出国留学进行洗钱,把收受的50余万美元的赃款转移到其子在英国的账户中,并利用自己权力影响,在某区以低价购买123亩土地,与两个私营企业主合作成立了一个公司,为退休后进一步捞钱铺路。

  两个案例充分凸显了国内洗钱“白洗黑”特点,同时也暴露出我国现行法律体系针对洗钱犯罪方面存在的漏洞。有专家分析指出:仅有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的“一规两法”(即《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尚不能为金融机构“了解客户”、执行大额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提供有力法律基础。具体操作中,存在适用范围狭窄、与《商业银行法》确定的金融机构为客户保密原则相冲突等问题。

  而正在酝酿出台的《反洗钱法》,作为国内反洗钱领域最高层次、同时是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则将通过扩大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明确各金融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反洗钱监管义务等,来解决上述漏洞。

  预防监控遏制腐败洗钱

  由于腐败与“洗钱”的密切关联,国内洗钱活动呈现出一种“互为依存”的特征:洗钱保护腐败,腐败推动洗钱犯罪的蔓延。很多腐败分子为掩饰其通过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获取的收益,往往通过各种洗钱活动给自己贪污、受贿所得“黑钱 ”披上合法收入的外衣。

  《反洗钱法》起草工作小组组长俞光远说,反洗钱法的制定,能够从源头上控制贪污腐败等洗钱行为,关键在于它能够通过采取一系列的预防监控措施,包括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和可疑交易记录报告制度等的严格实施,以及义务主体(指金融机构和特定行业的非金融机构)内部的监控管理制度,加强反洗钱的制度建设和内控管理制度。

  “现在虽然有些制度,但是监控非常松,所以金融犯罪非常多。将来严格通过以上几种制度,包括建立健全义务主体内部监控制度,就可以大大加强预防监控,不光是对洗钱,对其他犯罪也大大加强预防作用;同时预防管理方面的漏洞,防止金融机构员工跟犯罪分子内外勾结,来进行洗钱。”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杜启欣曾提出,从立法原意上看,《反洗钱法》的指导思想应该是要通过该法律的出台,更有力地利用《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来打击贪官洗钱行为。

  俞光远印证了专家的这一分析:“比如说我们这儿发现了贪官,跑到那儿去了,就把信息发过去,让那边进行司法协助,通过制定双边互助和多边协定,很容易就把犯罪分子捉拿归案,把他遣送回来,同时把他的犯罪所得移送回来,通过查抄没收分配机制,追回贪污腐败犯罪所得。”

  通过国际合作机制的建立,《反洗钱法》将对近些年携带巨款外逃的腐败贪官,以有力打击。

  打击洗钱重在执行

  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局长凌涛认为,制定反洗钱制度不难,难点在于制度的落实。

  “存款实名制是‘认识你的客户’最起码的要求,也是反洗钱工作的基础。我国从2000年开始实行存款实名制,然而根据央行的检查情况,执行不力现象非常突出。”

  对此,俞光远忧虑颇多:“存款实名制落实不了,客户身份是假的,他的交易情况怎么掌握,交易完了找这个人,找不到了,不翼而飞了,或者这个人有几十个账户,你怎么去查找它,你没法查找,他自己与自己进行交易,自己进行洗钱,这个账户到那个账户,那个账户到这个账户,你弄不清楚,还怎么进行反洗钱。”

  如今,我国的大额现金管理制度面临着和存款实名制相同的问题,“实际上大额现金管理制度很早就有,但是落实得也非常不好,为什么有的犯罪分子能够提出来几百万甚至几千万逃到国外去,携带巨款出境,什么原因啊,就是大额现金管理制度没有严格执行,造成大量现金流失。这些工作又是反洗钱法重要的基础工作,执行不好,会使反洗钱法流于形式。”

  反洗钱工作涉及到反洗钱的预防、控制、侦查、打击等许多方面,又涉及到金融、财经、执法、司法等许多部门。目前,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指定的反洗钱主管部门,但是在具体执行中,涉及到各个部门的合作。

  在反洗钱的严密网络中,各个主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和义务主体之间,除了分工把关、严格制度,同时还要互相协作,使反洗钱工作成为一个系统工程。通过建立健全这个系统工程和反洗钱协调机制,才能从根本上预防腐败等洗钱犯罪。

  腐败分子洗钱五种方式

  “洗钱”这个词最早来源于20世纪初,如今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洗钱还经常与腐败联系在一起。腐败分子往往通过金融渠道和非金融渠道两种途径,将其腐败所得以各种手段掩饰、隐瞒资金的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

  洗钱方式一般有以下几种:

  一是以投资形式转移贿赂款,或者直接携带巨资出逃;

  二是先捞钱后洗钱,即公职人员大量贪污、受贿后,辞职下海办公司或炒股,用新身份来解释他不正常的暴富;

  三是边捞钱边洗钱,即搞“一家两制”,自己在台上利用权力捞钱,亲属则利用“下海”身份掩盖黑钱来源;

  四是连捞钱带洗钱,即政府官员或国企老总创办私人企业、代理人企业,既可通过经济往来把黑钱转移到这些企业的账户上,又可通过正常的纳税经营再赚一笔;

  五是跨国(境)洗钱,即利用国内外市场日益密切的联系,设法把黑钱转移出去,或者在境外收取赃款并“洗白”。在号称“全国住房公积金第一案”的李树彪案中,李树彪就是通过珠海的地下钱庄将巨额公款汇往澳门供其赌博。□本报实习记者陶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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