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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充分发挥工会在劳动监察中的作用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5日09:27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随着经济的发展,劳动监察越来越重要,国务院颁布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进一步强调了工会组织在劳动监察中的作用。但工会在劳动监察工作中尚存在诸多不足之处。

  工会履行劳动监察是法律赋予的职责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性组织。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依
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在市场经济下,工会是劳动者利益的代表,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者,这是由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性组织这一工会性质决定的。这不仅在劳动法上有规定,修订后的工会法也有明确规定。我国工会在劳动者群体中具有重要的影响,承担着主要的维权功能,决定了工会的监督检查的职能。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进行调查、提出批评纠正意见并提出处理意见。

  我国立法也一直重视工会的监督检查职能,早在1950年的《工会法》中就规定了工会有监督行政方面或资方遵守劳动法的责任,1963年国务院在《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中要求:工会组织要对本规定的贯彻执行负责督促检查。1978年中共中央《关于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也规定:各级工会要协助有关部门贯彻劳动保护各项规定。1992年的《工会法》在工会的权利和义务一章中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工会有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部门认真处理并予以纠正。对企业违反劳动保护规定的,工会有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等的监督检查权。2001年的《工会法》修正案进一步细化了工会的各项监督检查权,主要规定在工会的权利与义务一章中。《劳动法》第八十八条也规定了工会的劳动监督检查权: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7条也规定: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应当注意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可见,我国的法律一直很重视工会在劳动监督检查中的作用。

  工会进行劳动监察的优势与合理性

  1.我国工会在企业中的建会率比较高,大多数企业都有工会组织,拥有庞大的工会网络系统。据统计:北京市城镇在岗职工入会率为70%;若包括建筑业进城务工人员,北京市职工数达到419万人,会员数达到307万,入会率73%(数据来源于2003年北京市总工会统计报表),几乎是哪里有用人单位,哪里就有工会,如果充分利用这一工会资源,可以弥补专职劳动监察员的不足。

  2.工会已深入企业内部,最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了解企业的劳动保护,也最易发现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其进行监督也是最为有效的。

  3.工会的人员就是第一线的工人,最能及时发现用人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其进行监督检查,最为及时。因此,如能充分发挥工会的监督职能,将大大缓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人员不足的压力,弥补监督检查不足的问题。但是,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是,工会不是执法机关,没有足够的权利,且在实际现状中,我国的工会人员有时受制于企业,这是我们面临的难题,也是我们应着手解决的问题。

  工会发挥劳动监察作用的建议

  工会在劳动监察中有其有利的一面,也有其弱势的一面,如何发挥工会的作用、保护工会干部的维权行动,更好地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是我们面临的新课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着手:

  1.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会劳动监督委员会。关于工会对劳动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全国总工会于1958年正式颁布了《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员暂行条例》、《基层(车间)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和《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这三个条例体现了安全生产中国家监督、行政管理、工会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现在虽然各级工会建有劳动法律监督组织,但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强,还有很多不足之处,工会应有的作用还未完全发挥。我们应继续发扬过去好的做法,在用人单位的工会中建立健全工会劳动监督委员会,明确规定工会劳动监督检查员的权利义务和职责及不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规定监督检查的程序和规则。使工会的监督检查有序、规范地进行。

  2.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规定工会的各项权利的同时应规定用人单位的义务以及不履行义务时的法律责任。只规定权利,而无救济手段,权利就是空头支票,无法兑现。我们的法律已规定,工会履行其劳动监察时,有调查权、纠正权、建议权、支持帮助权和控告权等,这些权利的实现还需要用人单位的配合才能真正实现,因此应规定用人单位的义务及义务不履行时的法律责任。让用人单位不履行义务时承担较重的法律责任,才能有效地约束用人单位。

  3.进一步立法保护工会干部的权利。工会干部是工会组织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载体,也是工会发挥作用的关键。因此对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能否建立可靠的保障机制,是关系到工会组织能否发挥维权、监督检查作用的重大问题。否则就会出现第二个、第三个唐小东。唐小东是北京第一位被企业炒掉的工会主席,就是因为他做了些为工人维权的事,使得公司和他之间的矛盾不断加深,企业最终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这样的现象不解决,工会干部就无法正常履行责任。《工会法》虽然对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也作了明确的保护性规定,但还远不能保护工会干部的维权现状。《工会法》只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工会主席任职期间不得任意调动工会主席的工作,非经合法程序不得罢免工会主席等,对用人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规定得不够明细,使工会干部寻求救济比较困难。因此,应在法律责任中增加相关的责任规定,明晰具体的责任类型与种类。

  4.做好领导工作,进一步提高工会干部的素质。

  充分发挥我国的工会特点,上级工会领导下级工会做好劳动监督检查工作。地区工会应做好用人单位工会的领导作用,督促用人单位工会干部做好本单位的劳动监督检查工作,尽职尽责。目前我国工会干部不能充分发挥作用与其人员的素质也有关,应全面对工会干部进行培训,提高其包括法律知识、职业道德等相关素养。全面提高工会干部人员的素质,这样才能更好地完成监督检查工作。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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