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噪声防治法规将提请人大审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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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5日09:39 中国环境报 | |||||||||
近日,由江苏省省长梁保华主持召开的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了《江苏省城镇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为“《条例》”),并决定将该条例草案提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实施。提交人大审议的《条例》既明确了具体管理与统一监管的部门,又对严重扰民的五大噪声监管难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该《条例》曾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先后做了10余次修改,就广大群众普遍关心
同时,《条例》根据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对群众强烈关注的五大噪声监管难题依法做出了明确的防治规定。一是针对临街、临路房屋产生的噪声,《条例》规定:“在城市居住区、居住小区内已建的公共场所服务设施以及临街、临路的房屋已经用作经营场所的,产生的环境噪声应当符合所在区域的环境噪声标准。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二是对农贸市场营业噪声扰民问题,《条例》规定:“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集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场界噪声值不超过所在区域的环境噪声标准。从事营业性活动的场所,不得在室外安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等音响器材,不得对外播放音乐和广告。促销、演出活动不得使用高音喇叭。”三是对五金加工噪声扰民问题,《条例》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下列活动:机械切割钢材、铝合金等金属材料;机械加工石材、木材等非金属材料;其他严重干扰居民正常休息的活动。”四是对交通噪声扰民,《条例》明确:“在已有的城市道路、城市高架桥、高速公路、轻轨道路等交通干线两侧新建住宅,在城市市区范围内,最近的住宅距离交通干线不得低于30米;在城市市区范围外新建的,最近的住宅距离交通干线不得低于50米。已有的交通干线与两侧住宅之间的距离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交通干线的经营者应当采取设置隔声屏、立体绿化等生态隔离带以及安装隔声门窗等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对非经营性的交通干线,由有关人民政府逐步采取措施,控制环境噪声污染。”五是对中、小学校广播操扰民问题,《条例》规定:“学校进行早操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的,应当采取调整作息时间或者降低音量等措施,避免对相邻各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