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高端访谈 三位专家解读物权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5日09:39 法制早报

  70年后我们的房子怎么办?

  □本报记者 邢紫月发自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发布后,物权的概念正渐渐深入民心。

  为此,本报联合搜狐财经做了一个网络调查。结果显示:21.30%民众不知道“物权法”为何物,63.48% 人对物权法涉及的五个名词(用益物权、天然孳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地役权、权利质权)一无所知。

  针对网友们关心的问题,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民法室研究员陈华彬、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王洪亮、中国人民大学民 商事法律科学研究基地专职研究员、德国法学博士朱岩进行了解读。

  土地续期很及时

  记者:我们注意到物权法草案里提到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期满之后收回,申请续签的话需要提前一年,在我国一般所拥 有的住房土地期限是70年,70年后我们这个房子怎么办?如果向国家申请没有通过怎么办?

  陈华彬:70年期满以后,土地提前一年申请续签,但是要交土地使用费,要提前交了。没有特殊的情况,就允许你 续签,申请基本上都能通过。有特殊的情况或者遇到重大的事,比如军事用地或者国家征地,就会有所变动。总的来说,这条 规定还是比较恰当的。

  朱岩:这个问题的根源就在于我们国家实行房和地双重的(管理),没有一体性,没有像有的国家只有土地的使用权 或者出让权,或者房屋的使用权。我们国家的房屋所有权,土地所有权会存在时间上的差距,这个问题已经慢慢暴露出来,最 早30年期限的时候,现在马上到期了,而且这个问题不仅仅要区分建筑所有权,其他的都要面临这个问题,从30年到50 年都会有这个问题,所以这个规定很及时。另外,从经济实践来讲,正常的民用建设用房很难超过70年,国家规定70年的 土地使用期是有一定的基础的。

  王洪亮:这条经过几次反复,有的法案里有,有的没有,有的表述不一样。这个表述还是很好,据我所知跟我们现行 法规是不一样的。一般来讲,房屋所有权人是可以获得建设用地的继续使用权,基本上没有什么大的问题。

  看不懂的物权法

  记者:根据我们对物权法认知度做的一个随机抽样调查,结果显示:一位网友就说,既然很多民众不了解物权法、看 不懂物权法,所谓的“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实际上就是“向专业人员征求意见”,那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从何谈起呢? 对于这一点,各位专家怎么看?

  朱岩:这就是很好的意见。我的观点是,物权法成了专家的物权法;这个意见很明确,采取批评的角度谈物权。你看 专门搞了一个附则,对好多概念都做了明确的解释,比如什么是业主,什么是用益物权,什么是地役权,什么是担保物权,都 做了详尽的解释,而且尽量让人民有所了解。但是有一个基本的命题:是不是每一门科学都可以完全用通俗的语言来表述?法 律是一门科学,以概念为基础,就像一个原子一样,通过梯级化的组合,最后隐藏着法律基本原则和法理支持。培育司法的观 念,培育保护私人财产权,培育保护国家财产,是一个长期发展的过程。

  王洪亮:不用法律术语的话,立法的成本很大,两百多条肯定解释不了。这个问题从另一个视角来看,在西方这个问 题不是一个很大的问题,我们的法律像民法,(由于)东亚地区的民法都是移植的,很多术语,甚至连民法这个词都是现翻译 的,有的教科书查到的民法概念,跟我们现在说的民法是两回事,所以所有的东西都是移植过来,专业人士也是后学的,刚开 始也是70%都不懂。

  陈华彬:得有宣传物权法、普及物权法的过程,法律是一门科学,有技术性,有逻辑性,或者要求他通俗化,如果过 于通俗化,它的成本不知道有多少条才能把它弄得完,这是不行的。根据我的建议,这部物权法还不能算高度浓缩。


新浪友情提醒:看新闻也有“巧”方法!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