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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任命独立董事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5日09:39 法制早报

  律师严义明提请自己做科龙电器的独立董事,掀起一场“独董独立运动”

  □本报记者郝亚超发自北京

  专家刘俊海认为应由中小股东自己提名、自己投票

  律师严义明建议交给中介机构来做

  严义明被称为证券市场中小股东维权“斗士”。这个自称不为炒作,而是喜欢创新和挑战的新锐律师,日前又向科龙 电器(000921.SZ)董事长顾雏军发起挑战——要以“100股小股东”身份,提请罢免顾的董事长职务,并提请自 己为科龙电器的独立董事——轰轰烈烈地掀起一场独立董事的独立运动。

  “假如顺利当选独立董事,我将彻查从2001年格林柯尔入主科龙之后的所有账目,以求证7亿-8亿元黑洞传闻 。如属实,则向格林柯尔以及顾雏军等人提出经济诉讼赔偿;然后,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完善、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大幅削减董 事的工资津贴。”严义明的计划步步紧逼。

  在科龙电器最困难的时候,此前长期享受天价津贴(36万港元/年)的3名独董李公民、陈庇昌、徐小鲁集体辞职 ,称“公司未能及时提供独立董事工作所需的资料,工作受到限制而未能满意地履行独立董事的任务”,其推卸责任之态,使 外界哗然。

  这3位独立非执行董事依次从2001年、2002年、2003年起进入科龙。今年1月15日,在2005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均获连任。

  根据《公司法》,严义明只要能够征集到10%的股权,就可以提请召开股东大会,严义明的一系列计划,从理论上 来讲,即可实现。

  严义明对《法制早报》记者强调说,在这件事上,他的态度是平和的,不带功利的想法,“作为一名律师,就是希望 通过自己的实践,能够推动证券市场的法治建设,推动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能够对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进行一种探 索。”

  同为新锐派法律界人士、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郭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俊海,也对独立董事有很深 的研究。不过,郭锋教授对独立董事的态度,从2001年的绝对支持,转变为批判性的思考。郭锋拒绝为上市公司做独立董 事。曾有公司开价15万/年,但还是被他拒绝了。“为什么不做呢,因为我现在是帮中小股民告上市公司的,万一哪个上市 公司的中报、年报有假的,而我签字了,我不成了被告了?投资者会觉得我一会儿帮他们说话,一会儿又自己作假,这是一个 反差,会引起对学者和律师的反面评价。”

  而10年前就开始研究独立董事制度的刘俊海教授,对独立董事制度在西方国家的成长历程及其在本土化过程中遇到 的法律、市场和文化等方面的障碍作了深入研究。他的结论是:究竟是独立董事制度好,还是监事会制度好,应当由公司和股 东们作出选择。毕竟,“春江水暖鸭先知”。

  严义明、郭锋、刘俊海三位少壮派法律界人士,对独立董事制度的不同思量,成为绝好的“独董”教材。在中国,舶 来的独立董事制度到底是不是必需的?独立董事需要什么样的任命机制?独立董事是不是应该职业化?不同角度的思维碰撞, 让严义明的实践承载了更多的意义。

  该废还是该存?

  ●刘俊海:新《公司法》应授权公司在其章程中自由选择单层制或者双层制。因为,唯有公司自己才最清楚什么模式 更适合自己公司

  ●郭 锋:我认为应该完善监事会,不要独立董事制度。在吸收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两大法系制度的优点的同时, 对监事会制度进行完善,可以设立外部监事与内部监事一起进行监督

  ●严义明:我认为独立董事在目前还是发挥了作用的。只是因为独立董事占少数,所以有时候可能提了反对意见,最 后董事会还是通过了,但这不表明独立董事不起作用

  记者:独立董事是英美法系国家的创举。而我国的《公司法》中,已经确定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的公 司治理结构,没规定独立董事制度。后来证监会才陆续发布规章,在基金管理公司和上市公司中推行独立董事制度。在监事会 基础上再引进独立董事,是不是叠床架屋、职能上有重复?中国一定需要独立董事吗?

  刘俊海:独立董事制度最早发端于美国。但美国与英国公司法的公司治理结构都是单层制——公司机关中仅有股东大 会和董事会,没有监事会。而德国、荷兰等国公司法确定的是双层制,公司由董事会负责经营管理,但要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董事也由监事会任命。

  我国《公司法》实行的是监事会制度,看似双层制,实与双层制不同。原因在于,监事会与董事会是平行的公司机关 ,同时对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既不握有重大决策权,也无董事任免权。这受日本影响较大,——但是日本在移植德国监事会 制度时,“阉割”了监事会的董事任免权、董事报酬决定权和重大决策权。

  美国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初衷在于,彻底转变了股东大会和股东代表诉讼无人挑战董事会权威的局面,在董事会内部 强行嵌入监督机制。反过来,如果美国公司法存在监事会制度的话,那是否还要设立独立董事,就难说了。

  我觉得,新《公司法》应授权公司在其章程中自由选择单层制或者双层制。因为,唯有公司自己才最清楚什么模式更 适合自己公司。立法者的天职是给公司和股东提供更多可资选择的法律路径,而非限制其自治。而且,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已 经开始得到公众认同,全面将其抛弃也不明智。

  我以前觉得,立法者的智慧要比市场的智慧多,但是后来我发现,还是公司的智慧多,投资者的智慧多。当然,如果 选择监事会制度的话,监事会也需要完善——参照德国的双层制模式,将监事会确定为董事会的上位机关,监事会有权任免董 事会的成员;规定董事会有义务定期向监事会报告工作;还要引进外部监事。实际上,在法国,《法国股份公司法》自196 6年也允许公司选择不同的内部监管模式。一些股份公司则在这两者之间不断变幻选择。

  郭锋:我在2001年发表过文章,强烈支持引入独董制度。不过,后来我却开始对这一制度进行反思和批判。我国 设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动机很好,但问题在于简单照搬了英美国家的做法,而忽视了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存在监事会、监事这种 法定监督机制——两大法系的公司治理结构不同,英美法系设立独立董事制度就是因为其不存在监事会。

  我认为应该完善监事会,不要独立董事制度。在吸收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大法系制度的优点的同时,对监事会制度 进行完善。

  在我国,监事会制度基本上是一项失败的制度。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我国公司法虽然规定了监事会的五项职权,但是 没有规定保障监事会行使职权的具体程序和措施。特别是监事会对董事和经理的监督权无法行使,因此造成事实上董事和经理 的法律地位和权力高于监事,监事无法制约和监督其行为。今后可以设立外部监事与内部监事一起进行监督,让监事会高于董 事会。

  严义明:我认为独立董事在目前还是发挥了作用的。比如说伊利的独立董事,就提出了很多问题。只是因为独立董事 占少数,所以有时候可能提了反对意见,最后董事会还是通过了,但这不表明独立董事不起作用。这个制度本身很好,不过需 要在某些方面做修改。

  独立董事和监事之间,有一致的地方,但还是有差异的。

  就监督来讲,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职能并不完全重复,因为监督发生的时点是不一样的。根据《公司法》,如果董事 会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给公司造成损失,董事要承担赔偿责任。这里有一个例外,就是在当时提出了反对意见, 并且记录在案了的董事可免责。所以,独立董事的监督,是在董事会履行董事职责时来进行的。也就是说,在决策的时候就进 行监督了,而且有可能把董事会的决议否掉了;而监事会则是作为列席者来参加董事会会议的,注重的是决策后监督,比如做 审计等等。

  根据公司法最近的一个修改稿,监事会可以代表公司来对应承担责任的董事依法提出诉讼,而董事不能提起这样的诉 讼;所以,独立董事需要在参与决策当中履行监督责任,监事会则更注重事后补救。

  另外,从人员构成来看,二者间也是有差异的。独立董事都是一些专业人员,比如律师、会计师等,以专业知识保证 决策的公平性;而监事会成员是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主要看是否损害股东利益和劳动者权益。因此,独立董事和监事各自承 担的责任和角度是不同的。

  由谁来任命?

  ●刘俊海:制度创新的最高目标是由控股股东之外的中小股东自己提名,自己投票,大股东不要干预,给小股东一个 必要的自治空间

  ●严义明:可以搞一个人才库,按照不同行业的上市公司来提名;或者交给中介机构来做

  记者:主流看法认为,目前的独立董事均由大股东委派,而且都是熟人推荐的,这就使独立董事难以发挥独立职能。 这个问题怎么解决?

  刘俊海:我建议,制度创新的最高目标是由控股股东之外的中小股东自己提名,自己投票,大股东不要干预,给小股 东一个必要的自治空间;制度创新的最低目标是由大股东提名,小股东决定;或者由小股东提名,大股东决定。

  至于怎么选拔,我的建议是,公司应该公开招聘,而且,由独立董事协会建立独立董事数据库,并主动向各个公司推 荐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协会负责制定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组织全国性独立董事资格考试。同时,也要鼓励猎头公司向各 个公司推荐独立董事候选人。

  严义明:目前独立董事之所以被称为“花瓶”,问题就在于他的产生机制不是很独立,都是大股东来提名的。我们中 国的文化,一是守法精神不够,二是很多都是朋友介绍来的,我介绍你做独立董事,你来反对我,行不通。上海证券报做的调 查显示:可能2/3的独立董事从来不提反对意见。

  在《公司法》修改中,我认为还要完善独立董事的提名权。比如说,可以搞一个人才库,按照不同行业的上市公司来 提名;另一个做法,金立佐(郑百文的财务顾问)曾经建议,独立董事的提名权应该市场化运作,交给中介机构来做。

  在国外,独立董事也是大股东和经营层提名的,但是他们做得比较好,为什么呢?一是因为法律文化不同;二是因为 它有一系列的配套制度,如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董事如果违反善良财产管理注意义务和忠诚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所有的 股东都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这样谁都不敢大意。

  是不是该职业化?

  ●刘俊海:我不反对培养一批职业董事,但是不要“绝对化”,把非职业化人群排斥掉——我国文化中的缺点是容易 走极端,把什么都“化”掉,这是不理性的态度

  ●严义明:有一些人将独立董事作为职业,我不反对,但不必刻意要求全体都职业化

  记者:独立董事需要职业化吗?有人讲,独立董事一旦职业化,就会丧失独立性,您怎么看?

  刘俊海:在美国,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囊括其他上市公司的总裁、退休的公司总裁、大学校长、退休的政府公务员、 成功的个体商人、独立的投资者等。前两类人士最受欢迎,因其对经营管理大公司的复杂性有清醒认识,所提建议也十分中肯 、详细、实用。美中不足的是,这两类人士对同行的相互同情,有可能演变为偏袒、放纵公司经理任意行使自由裁量权,对公 司经理的高额薪酬往往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又鉴于我国尚无成熟的经理人才市场,在职公司经理很难成为独立董事的主体。 除在职公司经理外,学者、律师、会计师和非营利组织的代表均可成为独立董事。

  但是,我不反对培养一批职业董事,但是不要“绝对化”,把非职业化人群排斥掉——我国文化中的缺点是容易走极 端,把什么都“化”掉,这是不理性的态度。

  严义明:有一些人将独立董事作为职业,我不反对。做几家,可以做得更好,但不必刻意要求全体都职业化。有些独 立董事,他需要在行业中积累经验,比如说律师和会计师。

  中国独董第一案

  陆家豪,郑州大学外语部副教授。1994年,在参加河南省政协会议时,因为一个关于股份制的发言,被当时郑百 文的董事长李福乾看中,请他做郑百文的董事。

  2001年9月,陆家豪接到了证监会的罚单,认为其在郑百文的作假问题上没有起到独立董事的作用,被罚款10 万元。这是中国证监会第一次对独立董事进行行政处罚。

  陆家豪认为,由于自己不参加郑百文的经营管理,又不拿取任何工资报酬,因此证监会处罚不当,将证监会告上法庭 。后来,北京一中院裁定陆家豪的诉讼超过诉讼时效,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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