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房地产虚假广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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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5日09:45 法制早报 | |||||||||
案例回放 我于去年在北京郊区购买了一套别墅,在其售楼书和其他资料中的示意图和文字表明为平行两栋长条状 住宅,中间为小区花园、游泳池等休闲区域,包括三层小区会所、幼儿园、医疗中心等配套设施。可是,在入住时却发现原拟 建三层配套用房处却在挖很深的地基,进行第三期开发。即要求开发商退房并进行损害赔偿,开发商却说房屋已经按合同约定 进行了交付,退房是不可能的。
请问此要求可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北京李女士 律师视点: 此案例是典型的开发商进行虚假广告宣传而引致的房地产买卖纠纷。根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要约邀请是 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售楼广告是其向业主 发出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的要约邀请,一旦业主向开发商发出购楼要约,而开发商又与业主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即便售楼广 告中的内容未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进行表述,售楼广告的内容也构成了开发商的承诺。广告的内容真实、合法是法律对开发商 刊载售楼广告时的基本要求。 在本案中开发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采用欺诈手段诱骗业主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要么请求撤销房地产买卖合同退房 退钱,要么请求按房屋价值的降低幅度要求开发商进行补偿。 牧远律师 本栏目由牧远律师事务所主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