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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在小区建办公楼 业主告规划委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5日09:45 法制早报

  许可证图、文、网不符有瑕疵但合法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日期:2005年6月24日

  ◇审判长:张 杰

  审判员:李纪红

  代理审判员:乔 军

  书记员:郎莉萍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春雨等115名业主。

  上诉人暨诉讼代表人:李红光

  上诉人暨诉讼代表人:王 彤

  上诉人暨诉讼代表人:刘 永

  上诉人暨诉讼代表人:刘 彬

  115名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邓泽敏,北京市英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115名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海洋,北京市英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陈伟勇,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峰,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干部。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北京紫竹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宋纯杰,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思捷,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停车场变办公楼

  业主告规划委

  北京紫竹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紫竹花园公司)报审的紫竹花园小区设计方案经过调整,将前次《审定设计 方案通知书》审定的地面停车位位置,增建的办公楼,王春雨等115人主张紫竹花园小区建设与经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的设计方案不符,致使小区出现机动车停车位仅为400余辆、绿地率缩水、没有物业办公用房等后果。该办公楼属于非配套 公建,其核发的规划许可证系违法行政行为,依法应予撤销;要求法院确认紫竹花园小区车位数量。一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 王春雨等115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王春雨等115人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 案现已审理终结。

  许可证图、文、网不符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王春雨等115人系紫竹花园公司开发建设的紫竹花园小区部分业主。1998年12月31日 ,紫竹花园公司经申请取得了市规委核发的98规审字1137号《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该通知审定的有关数据及指标中 ,机动车停车数量:1083辆,其中地上130辆,地下953辆;绿地率:36%。紫竹花园公司据此申报取得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并进行了部分工程建设。2000年9月20日,紫竹花园公司申请调整紫竹花园小区设计方案并得到市规委核 准,取得了2000规审字0777号《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

  2001年3月8日,市规委向紫竹花园公司核发了0201号许可证,准许紫竹花园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在北京市 海淀区紫竹院路88号建设紫竹花园西区入口办公楼项目,建设规模1176平方米,地上2层,地下1层,造价21600 00元;该许可证附图中标注的项目名称为物业管理用房及地下车库出入口;在市规委政府网站上登记的项目名称为管理用房 等1项。同年4月16日,紫竹花园公司取得北京市建设委员会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始施工,并于同年12月 12日办理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2004年9月22日,王春雨等115人以其在入住后,小区车位严重不足,绿地严 重缩水,没有固定的物业管理用房,市规委作出的0201号许可证图、文、网不符,致使办公楼性质不清为由诉至一审法院 ,请求:1.判令撤销被告作出的0201号许可证;2.确认紫竹花园小区机动车车位数量为1093个;3.诉讼费由被 告负担。

  有瑕疵也合法

  本院认为,根据《规划法》第32条之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 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 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因此,市规委具有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法定职权。本案中,紫竹花园公司报审的紫竹 花园小区设计方案经过调整,对比两次设计方案,2000规审字0777《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是对紫竹花园小区D、E 、F座及待建公建的方案审定,原设计方案中已审定的小区绿地率并未改变;而增建的建设项目占用的位置,系98规审字1 137《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审定的地面停车位位置,并非小区绿地,其后果是导致地上停车位的减少,但新方案中地下停 车位数量有所增加,实际减少的停车位数量仅为23辆,但总计1060辆的停车位数量仍超出北京市关于停车场库配套指标 的规定。

  故,一审法院认定市规委对调整后设计方案的审定符合法律规范之要求并无不当,本院应予支持。上诉人王春雨等1 15人在二审期间主要争议0201号许可证许可的建设项目应为配套公建物业管理用房,本院经审查认为,0201号许可 证附件虽表明建设项目名称为“西区入口办公楼”;但该许可证附图标注以及市规委政府网站上登记表明的项目名称为“物业 管理用房及地下车库出入口”、“管理用房”,根据上述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认定0201号许可证是市规委对实施物 业管理用房项目建设行为的许可。上诉人王春雨等115人认为建设项目名称不一致的异议合理,该问题属于市规委行政行为 存在的瑕疵,但不影响许可行为的合法性,市规委应在今后工作中加以注意。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春雨等115人 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王春雨等115人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撤销0201许可证的上诉请求,因缺乏事实 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1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王春雨等115人共同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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