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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推倒还是自己绊倒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5日09:45 法制早报

  被告辩护人:本案中,被告人是否实施了拳打及将闫道强推倒致死,要详加分析。当时的情况是,镇政府的门口是一 块斜坡,闫道强站在上边,被告人站在下边,闫道强的个头比被告人高出了10多公分,在这种情形下,被告人能占几分便宜 ?要将闫道强打倒绝非一个简单行为能造成。

  被告人和证人的证言也印证,当时的位置是被告人在东,闫道强在西,而最后闫道强
倒下的位置是南北朝向。此外, 出庭作证的证人都只看到两个人在推搡,关键时刻,两目击证人均未看清,换言之,本案在客观方面缺乏直接证据予以证明。 根据有关规定,仅有被告人的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证实的不能证明被告人犯罪。

  原告代理人:这是一起典型的打击报复执法人员的案件。本案中,被害人闫道强为了维护国家的矿产资源不受非法采 矿行为的侵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不受损失,面对当地的邪恶势力,秉公执法,一身正气。而被告人为了达到自己非法采矿的 目的,在自己的非法要求遭到被害人的坚决抵制后,竟丧心病狂,将被害人伤害致死。并且,被告人同时具有其他多个特别恶 劣的情节,应当依法对其判处死刑。

  从证据上分析,本案的被告人当庭供述只有他对被害人实施了打击行为,出庭作证的两个现场目击证人都证明除了被 告人打被害人之外,没有任何第三人打被害人,在被告人与被害人争执之前,被害人身上没有伤。上述三份直接证据可以相互 印证,足以证明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唯一的,极为清楚的。公安部的物证检验意见书明 确记载了被害人身上二十多处伤痕,印证了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了连续的、对多个部位包括头部与胸部这些关键部位的多个打 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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