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制度使持证人享受多种待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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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5日09:46 桂龙新闻网 | |||||||||
自治区人民政府日前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引进人才实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凡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特殊才能的国(境)内外人才,以不改变其户籍、国籍或不放弃外国永久(长期)居留权的形式在广西工作或创业的,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无犯罪记录的,可依据该办法申领《居住证》。 《暂行办法》规定,地级市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是办理《居住证》的审核机关,负责组
据悉,《居住证》由自治区公安部门统一印制。有效期分为2年、5年,逾期自行失效。有效期满需续办的,须于期满30日前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经地级市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可办理新证。 据介绍,《居住证》持有人可享受下列待遇:其子女在其居住地入托、入中小学就读,免收借读管理费,取得广西高中毕业学历的,可在广西报名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执行广西籍考生升入高等院校的录取分数线;在广西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或考试、执业(职业)资格考试或鉴定、执业(职业)资格注册登记,办理人事档案托管等人事代理业务;在当地办理机动车登记和申领驾驶证;参加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等各种社会保险;符合条件的可在当地申领购买经济适用房等。 来源: 法治快报 责编:见习编辑黄皓 作者:黄世钊 唐张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