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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制度使持证人享受多种待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5日09:46 桂龙新闻网

  自治区人民政府日前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引进人才实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凡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特殊才能的国(境)内外人才,以不改变其户籍、国籍或不放弃外国永久(长期)居留权的形式在广西工作或创业的,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无犯罪记录的,可依据该办法申领《居住证》。

  《暂行办法》规定,地级市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是办理《居住证》的审核机关,负责组
织实施和申领《居住证》的审核工作,地级市以上公安部门是《居住证》的管理机关,负责《居住证》的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自治区人事行政部门负责驻邕自治区直属、中央单位和在自治区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实行人事代理的单位、个人申领《居住证》的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加盖“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审核专用章”后到南宁市公安部门办理领证。各地级市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及驻本辖区自治区直属、中央单位、个人申领《居住证》的审核工作;地级市公安部门负责相应的发证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据悉,《居住证》由自治区公安部门统一印制。有效期分为2年、5年,逾期自行失效。有效期满需续办的,须于期满30日前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经地级市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可办理新证。

  据介绍,《居住证》持有人可享受下列待遇:其子女在其居住地入托、入中小学就读,免收借读管理费,取得广西高中毕业学历的,可在广西报名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执行广西籍考生升入高等院校的录取分数线;在广西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或考试、执业(职业)资格考试或鉴定、执业(职业)资格注册登记,办理人事档案托管等人事代理业务;在当地办理机动车登记和申领驾驶证;参加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等各种社会保险;符合条件的可在当地申领购买经济适用房等。

  来源:

  法治快报 责编:见习编辑黄皓 作者:黄世钊 唐张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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