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起生产米油要有许可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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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5日09:55 生活报 | |||||||||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40号国务院令,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根据该条例,从今年9月1日起,国家将对关系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金融安全等六大类工业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
(二)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 (四)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 (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 (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条例规定,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其中食品加工企业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还规定,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华社电)(生活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