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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理与法理的碰撞 黑龙江恢复强制婚检惹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5日12:34 人民政协报

  新闻事实:

  黑龙江省卫生厅日前向媒体透露,修改后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于6月24日由省人大审议通过,并开始施行 。该《条例》中明确规定:“黑龙江省实行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和婚前健康 教育,凭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查验并留存
男女双方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没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不予办理结婚登记”。该《条例》的公布施行意味着黑龙江省成为自2003年 10月1日实行自愿婚检以来,我国第一个恢复强制婚检制度的省份。

  观点一:

  婚检又“变脸”

  “立法违法”何时了

  杨涛《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是地方性法规,而《婚姻登记条例》是行政法规,按照立法法的规定,行政法规效力 高于地方性法规,作为下位法的地方性法规不能与行政法规相抵触。因此,《条例》规定强制婚检与《婚姻登记条例》实行自 愿婚检相抵触,明显无效。进而,我们又看到,《婚姻登记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其效力又低于作为法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规定实行强制婚检,《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实行自愿婚检又与其相抵触。

  围绕着是否应当实行强制婚检的问题,各个立法主体自行其是,他们为了实现自己认为的法律、法规内容实质合理性 ,丝毫不顾及是否会与上位法的规定相冲突,不顾及法律的形式合法性。这一事件,集中暴露了我国存在已久的“立法违法” 的现象。而依法治国的要义,不仅在于公民要遵守法律,执法者要严格执行法律,当然也包括立法者要按照法治的精神来制定 法律。

  法律如果出现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地方,出现实质不合理的情形,可以通过修订法律加以完善。但是,如果各个立 法主体自行其是,打着维护实质理性的幌子,违背形式理性,从形式上任意违法,法治的精神将因此葬送。因为,人人都可以 以法律不合理而不守法,这将会使我们付出比所谓丧失实质合理性高得多的代价,这在我们这样一个法治意识本身不强的国度 不得不加以警惕。因此,《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有关强制婚检的规定无论是否合理,也不能自行制定,而应当提请全国人 大进行立法或对《婚姻登记条例》进行审查。

  观点二:

  恢复强制婚检

  是务实之举

  钱夙伟随着《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审议通过并开始施行,黑龙江省将再次开始施行带有强制性质的婚检制度,成 为全国施行“自愿婚检制度”以来,惟一的一个通过人大修改条例的方法重新实施强制婚检的省份。当满足人性化的诉求和解 决威胁人口素质的严重问题成为两难选择之时,这一立法,不仅需要勇气,无疑也是务实之举。

  婚检必不可少,但“自愿”以后的现状却正是在对婚检说“不”。这种“个人意愿”,显然以下一代的健康,乃至有 可能以全社会之痛为代价,因此是不负责任和不道德的。所以,当这种“个人意愿”十分普遍时,由自愿改为强制,就是势在 必行了。其实,这一反复,并不是“退步”,而是对更广泛的民意的尊重,体现出全社会对婚检重要性的反省和认识上的深化 。

  观点三:

  婚检仍需法律“领跑”

  纪卓瑶婚检事关家庭幸福,后代健康和人口素质的提高,理应受到人们的普遍重视和响应,为什么强制婚检取消后, 婚检率会出现惊人的下降?这固然与一些地方婚检费用过高以及搭车收费等因素有关,但最根本的原因还是在观念上存在着错 误认识。有的人缺乏医学常识,意识不到婚检对预防各种传染和遗传性疾病的重要性,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心存侥幸;有的人认 为婚检只是一个程序、一种形式,检查不检查没有多大实际意义;有的甚至害怕婚检查出疾病,被对方知道了影响双方的感情 ,有意逃避婚检。

  社会的文明进步是一个过程,公众的思想认识观念和行为也离不开正确的引导和必要的规范。任何一项制度即使再完 美、再人性化,一旦失效,终归还是“花瓶”,切不可一条路走到黑,必须加以匡正。婚检亦如此,当自愿检查无济于事时, 就应该采取强制措施,让法律为其“领跑”。

  观点四:

  政府不买单婚检别强制

  康劲自2003年10月1日实施新《婚姻登记条例》,婚检制度由强制改为自主选择以来,始终存有争议。黑龙江 省通过人大修改条例的方法重新实施强制婚检,并非不可行,但是婚检费用必须由政府买单,否则这项政策只能为乱收费提供 “法律依据”。

  实行强制的免费婚检制度,有两大问题必须解决:一是要保证经费,使政府买单的费用能够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合法 化、制度化,这是此项制度全面推行的基础;二是要撤除城乡藩篱和户口壁垒,因为,保障人口的出生健康,不应该是某个地 区或一部分城市人口的特殊福利,而应该是一种全民福利,从目前的总体健康状况上来看,农村人口和流动人口可能更需要免 费的婚前“普检”。

  实行自愿婚前医学检查制度,体现了公法不干涉私法的时代发展要求,体现了国家对公民基本人权的尊重;而在法律 、制度上建立惠及全体公民的强制免费婚检制度,则体现着政府的公共责任,体现着国家对新生人口基本人权的保障。从“尊 重”到“保障”是一项需要尽快落实的新的执政责任。

  委员观点: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共有42份提案涉及“婚检”问题,归纳起来,委员的观点有两种:一种是提倡恢复强行 婚前检查,另一种就是呼吁婚检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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