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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恢复强制婚检续:民政部门“拒绝”执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5日12:35 宁夏日报

  据新华社哈尔滨7月24日电6月召开的黑龙江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进行了修订,保留了原《条例》中规定的“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和婚前健康教育”等内容。

  黑龙江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调研员魏广福认为,新修改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与《婚姻登记条例》发生了冲突,民政部门目前还要按《婚姻登记条例》执行,如果强制执
行婚检,人家可以告我们行政不作为。

  他说,民政部门事先不知道要修订《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而且条例里也没有体现民政部门的意见和态度,其可行性值得商榷。

  魏广福认为,取消强制性婚检是进步的表现,但现在《母婴保健条例》的出台感觉又倒退了,应该采取更科学合理的方法来解决婚检率下降的问题,而不应该搞一刀切、走强制性的老路。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贺轶文认为,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国务院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的法律效力要高于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所以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不得违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

  但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是直接援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作为立法依据的。因此应该认为作为行政法规的《婚姻登记条例》及民政部的部门规章《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与《母婴保健法》有不协调的地方。

  有关人士认为,法规“打架”造成有关部门执行难、法律尊严受侵害的问题在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应该引起重视,并应尽快对一些与现行法律不相适应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进行及时修订新闻来源:新消息报 责任编辑:马江 田丽 实习生:马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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