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发出通知 强调十条评审戒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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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5日13:59 法制晚报 | |||||||||
其中包括—— 评价中国名牌严禁向企业收费 本报讯(记者汪红)国家质检总局昨天发出通知,严禁质检系统有关单位借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名义,向申报企业收取 任何费用。
通知指出,对于违反“十严禁”的单位,属质检系统的,按照质检总局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属中国名 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成员单位的,取消其“名推委”成员单位资格。对于违反“十严禁”的个人,取消其“名推委”委员资格或 评价工作资格。涉嫌违纪、违规、违法的,移送有关单位处理。 质检总局明确提出十项禁令 ●严禁质检系统有关单位、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组成单位以及有关中介组织借中国名牌产品评价的名义,搞各种 形式的宣传、赞助、排序、推荐等活动,禁止向申报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严禁参与评价的有关人员接受申报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的礼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到申报企业报销应 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严禁参与评价的有关人员参加可能影响评价公正性的宴请、娱乐等活动 ●严禁参与评价的有关人员在中国名牌产品评价期间,到申报企业考察、咨询、讲课 ●严禁参与评价的专业委员会成员向外公开本人和其他评价人员的身份,不得以此身份为个人和所在单位谋取利益 ●严禁与申报企业有关的、可能会影响评价公正性的人员参与中国名牌产品的评价 ●严禁参与评价的有关人员违反保密协议,泄露有关评价信息 ●严禁泄露参评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 ●严禁参与、庇护申报企业弄虚作假,严格审核申报材料、数据,保证评价的客观性、公正性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中国名牌产品的评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