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规定上高速公路乱扔饮料瓶至少罚五百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5日14:13 都市快报 | |||||||||
9月1日开始,在高速公路上试车或学驾,乘客向车外随手丢饮料瓶、塑料袋等都将重罚。 省政府办公厅说,《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已通过省政府令形式颁布。 办法规定,禁止损坏、污染高速公路,危及高速公路安全,影响高速公路畅通的行为
出现此类违法行为,公路管理机构可视情节轻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或故障怎么办?办法给出处理程序:驾驶员应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须同时开启示宽灯和尾灯),将车辆停放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并在车尾后方150米以外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牌; 确实无法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车上人员要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迅速报警。 此外,因前方交通堵塞停车时,驾驶员和乘客都不得任意下车。《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禁止下列人员、车辆进入高速公路:行人、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辆、摩托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牵引车,未安装危险报警闪光灯、雾灯、安全带和未配备警告标志牌以及尾灯损坏的机动车辆,超载车辆,试车或学驾车辆。 高速公路上拖车收费等问题是关注热点。《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明确指出,拖曳、牵引故障车辆、事故车辆,要按照省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费用,就近、安全、便捷地将车辆拖至距离始拖地点最近的出口处或者经与车辆当事人商定的地点,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事故车辆处理地点。 否则,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退还所收拖曳、牵引费。 (魏奋 武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