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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用途要提出申请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5日14:30 今晚报

  本报讯(记者刘延军实习生李琳)《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规定,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管理等特殊需要,涉及必须迁移、拆除或者异地重建历史风貌建筑的,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拆除历史风貌建筑,建设单位应当做好建筑的详细测绘、信息记录和档案资料保存。

  历史风貌建筑的使用用途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历史风貌建筑使用用途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或者其委托的申请人应当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件的,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予以核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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