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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视角:城市规划不能跳过民主程序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5日15:39 金羊网-羊城晚报

  刘江华

  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的龙头。一项产业发展的失误,十年可以调整过来。一个城市规划的失误,千年难以弥补。

  在近日召开的全国城市规划修编工作会议上,国务院副总理曾培炎提出,要端正城市
规划指导思想,转变城市发展模式,将城市规划的重点放在建设“宜居城市”上。这一理念洋溢着以人为本的思想色彩,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一脉相通,高度融合。

  回顾世界各国城市规划建设的历史,可以吸取到许多经验与教训。我们不仅可以领略到具有里程碑式、充满人本主义色彩的城市规划文献———《雅典宪章》,也可以看到当今各发达国家在城市规划建设方面所走过的弯路,如曾经经历过的大气污染、河流污染、中心城区衰落到今天依旧的交通拥挤、中心商务区(CBD)晚间变“死城”等。当前,我国之所以提出建设“宜居城市”,也是因为以往的城市规划建设,或为贪大求洋,或为追求“政绩”,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经济发展阶段,忽视了环境和资源的承载能力,盲目追求高速度和高标准。例如,有100多个城市提出要建国际化大都市,有30多个城市提出要建CBD。也有许多城市规划和建设了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相协调的宽马路、大广场、豪华酒店、豪华办公楼等。

  什么才是“宜居”?在涉及到城市规划建设方面,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城市在道路畅通、污水处理、空气洁净、噪音控制、绿化率等方面,达到国家标准。二是能提供足够的、市民所必需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设施。三是作为城市生活基本必需品的房屋价格,要让绝大多数消费者能够承担。四是要充分考虑城市对乡村人口的吸纳能力,考虑能最大限度地集约使用土地资源。

  为保证“宜居城市”目标的实现,一套科学的、民主的城市规划机制是必不可少的。这套机制包括必要的内容和程序。就内容看,有法制保障、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市民参与、检查监督等。毫无疑问,必要的立法是产生科学的城市规划机制的前提。从1874年瑞典制定的世界第一部国家级《城市规划法》至今,当今世界各发达国家,都已形成了比较成熟的城市规划法规体系;之所以需要专家领衔,是因为城市规划毕竟是一项专业性比较强工作;之所以需要部门合作,是因为城市规划是涉及到城市的方方面面,而且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也离不开各个部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之所以需要市民参与,是因为一方面可以倾听公众的意见,另一方面也可以调动广大市民理解、宣传和自觉维护城市规划的积极性。日前北京市就“十一五”规划广泛问计于市民,就是一种公众参与机制;至于监督检查,也是落实城市规划的一种必需的手段。我国刚刚建立的城乡规划监督员制度,就是这样一种机制。此外,一定的程序安排也是科学城市规划机制所必需的。因为民主在某种意义上说就是程序。如果跳过某个程序,或者将一定的程序颠倒,都会对决策产生严重的影响。(作者为广州市社科院城市公共经济研究所所长)

  (栩/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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