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规定不满信访结果可以要求举行听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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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5日15:40 新华网 | |||||||||
新华网重庆7月25日电(记者朱薇)不满信访结果,信访人有权利申请听证,对一些重大的信访问题,有关行政机关也可以举行听证。记者从重庆市委市政府信访办公室获悉,《重庆市信访听证暂行办法》将从8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采取听证会的形式,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依法处理信访
据介绍,即使在信访群众没有申请听证的情况下,有关行政机关也可举行听证。办法规定,对涉及人数多、政策性强、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些重大信访问题;信访人不满信访结果,请求复查或者复核的;信访人不满信访结果,坚持多次信访;有关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其他信访问题的4类信访问题,处理信访的有关行政机关也可举行听证。另外,该办法还规定,在听证会举行的7个工作日前,组织听证的机关要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书面通知信访人,必要时予以公告。听证结论可以当场做出,也可以延期做出,当场做出听证结论的,信访人在15日内获取书面结论,未当场做出的结论,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并书面送达信访人。听证结论可向社会公示。 办法规定听证必须公开举行,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专家、学者、新闻记者、法律工作者和其他社会人士参加,而且听证人数必须为单数,不得少于3人。(完)(责任编辑:郝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