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中海油公司财务部保险处长受贿被判13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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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5日16:11 北京晚报 | |||||||||
本报讯 日前,朝阳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原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财务部保险处处长刘文远有期徒刑13年,在案款、物予以没收上缴。 43岁的刘文远在担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下简称中海油公司)财务部保险处处长期间,负责办理该公司的保险业务。其间中海油公司向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并于1997年4月签订了《保险合作协议》。后刘文远利用职务之便,在明知中海油公司与平安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文远身为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巨额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依法应以受贿罪从重处罚。刘文远关于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罪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无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无法律依据,均不予采纳。 宣判后,被告人刘文远当庭提出上诉。王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