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油受贿处长被判13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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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6日00:00 华夏时报 | |||||||||
本报记者陈宇航报道昨天记者从北京市朝阳法院获悉,朝阳法院以受贿罪判处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原财务部保险处处长刘文远有期徒刑13年,在案款、物予以没收上缴。宣判后,被告人刘文远当庭提出要上诉。 1998年5月至1999年1月,“平安保险公司”先后4次将“中海油公司”所交纳的部分保费金额的2%合计人民币856594.32元电汇至“东和海船务公司”的
1998年10月,刘文远指使“公司”负责人周正使用上述部分款项为刘文远购买了一辆红色本田牌阿科德1HGCD566型轿车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