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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油公司一处长受贿被重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6日02:04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孙思娅)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财务部保险处处长刘文远借负责公司保险业务,隐瞒公司与保险公司的直办业务关系,从而通过“保险代理单位”向保险公司收劝代理保险手续费”856594.32元。昨天,记者从朝阳法院获悉,刘文远一审被定受贿获刑13年,并没收一辆本田轿车及数十万元钱款。

  法庭审理认定,1997年,刘文远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财务部保险处处长,负责办理
公司的保险业务。当年4月,中海油公司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保险合作协议,负责此事的刘文远在明知两家公司间的保险业务是直办业务的情况下,将北京东和海船务服务有限公司介绍给平安保险公司作为中海油公司的“保险代理单位”,要求平安保险公司向该公司支付“代理保险手续费”。此后,平安保险公司分4次将中海油公司保金的2%共856594.32元,打入东和海公司账户。1998年10月,在刘文远指使下,东和海公司负责人周正以自己父亲的名义,用这笔钱为刘文远购买了一辆红色本田牌阿科德1HGCD566型轿车。事发后,检察院起获了本田轿车,追缴东和海公司账户内的剩余赃款人民币426239.82元,还扣押了刘文远的5张银行卡,卡里共存有51269.87元。

  法院认为,刘文远利用职务便利索取巨额贿赂,为他人牟取利益,已构成受贿,应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3年,在案款、物予以没收上缴。宣判后,刘文远不服,当庭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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