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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定9月1日起施行 呼市人养狗门槛儿降低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6日02:12 北方新报

  北方新报

  核心提示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日前通过了呼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呼和浩特市养犬管理规定》。7月20日,呼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何绒秀
主持召开了《呼和浩特市养犬管理规定》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该规定将于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现状)每年有1000多人被狗咬伤

  近几年,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养狗的人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狗患就成了让城市居民头疼的问题。大部分养狗者都喜欢遛狗,但是由于养狗人素质低下,只遛狗不管狗,让狗随地拉撒,使得一些街道上狗屎随处可见。不仅如此,恶狗伤人的事情也时有发生。7月21日,一对正在散步的老夫妇对记者说,夏天他们经常带着小孙子在小区内的凉亭里纳凉,每次总能碰到有几只小狗扑向孩子,把孩子、大人吓得够呛,有时候狗还会咬伤人。记者了解到,仅2004年夏天,呼市就有200多人被狗咬伤。内蒙古疾病控制中心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据不完全统计,呼市每年约有1000多人被狗咬伤。

  (措施)《规定》具有可操作性

  记者了解到,这次颁布的《呼和浩特市养犬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在《呼和浩特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基础上修订完成的。原规定自1995年实施以来,为规范养狗活动、治理狗害提供了法制保障,并且起到了积极的社会效果。但是,原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使群众不养狗、少养狗,所采取的办法是提高收费门槛。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管理力度跟不上,不但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反而造成了无证狗泛滥。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呼市地区有各类狗1万余只,登记率不足10%。随着社会的发展,当前养狗管理工作的主要矛盾不再是怎样限制养狗的问题,而是怎样规范养狗的问题。

  呼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赛娜告诉记者,《规定》体现了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科学立法理念,突出了管理与服务的统一;在指导思想、管理模式、养狗收费标准、各部门职责分工、无主狗和被没收狗的处理、养狗人的职责等方面进行了大幅度修改,对日常管理措施、登记年检程序、养狗人应具备的条件、违法行为处罚等方面也作出了调整,使管理更具有针对性,在实际工作中更具有可操作性。《规定》的颁布实施,为进一步加强宠物狗管理工作,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依法处理因养狗而产生的各种社会问题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说法)养狗户欢迎

  对于新规定,大多数养狗户都表示欢迎。家住团结小区的赵先生对记者说:“我的两个孩子都在外地工作,平常很难回来看我,老伴儿早年过世,只有这只狗每天陪我,我不能失去这个小家伙。以前高额的费用实在让我吃不消,听说新法规降低了收费标准,这我们能够承受得起。”宠物医生白大夫告诉记者:“放宽养狗限制,可以促进宠物经济,给这个新兴行业提供更多机会;另外,养狗对于老人、孩子都十分有益,可以让空巢家庭得到一些慰藉。”家住丽苑小区的张红鸣先生认为:“养狗条件放宽有利于大家踊跃登记,方便了管理,我们养狗户表示欢迎!”

  (解读)市容行政部门介入管理

  《呼和浩特市养狗管理规定》在管理体制、收费标准、遛狗出户时间、无主狗、没收狗的处理、罚款额度的设置等几个方面有了新的变化。

  强化各部门配合力度

  据呼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郭利平介绍,管理宠物狗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必须强化各部门的配合力度。此次修订以后,由公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养狗登记和年检,查处无证狗,处理因养狗引发的案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狗类的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狗类的检疫免疫工作并核发动物健康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狗类经营活动监督管理,负责对无照售狗行为的查处;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街面流动售狗行为和因养狗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协助公安机关查处违法协狗外出等行为。

  收费标准下降

  记者看到,重点限养区内,养狗登记办理相关手续,每只狗的收费标准由原来第一年的3000元分别降低为个人300元、单位1000元,以后每年的收费标准由2000元分别降低为个人100元、单位500元。郭利平告诉记者:“收费标准降低是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综合研究,从我市管理工作的需要和大多数群众的承受能力出发考虑的。我们降低门槛是为了鼓励养狗人积极参加年检登记,主动纳入依法管理。”

  遛狗出户时间不作限定

  新旧规定对遛狗出户时间有明显不同,原规定的遛狗出户时间为22时至次日6时,部分群众反映,我市气候差异较大,冬季在这个时间遛狗很不方便,这一规定可操作性不强。经过认真研究,《规定》对遛狗出户时间不作限定,但是明确遛狗时要避开主要街道和上、下班人流高峰。

  专门设立狗类留检所

  《规定》设立了专门的狗类收容机构——狗类留检所,具体负责处理没收狗、无主狗。狗类留检所收容的狗,自收容之日起5日内可以被认领、领养;对无人认领、领养的,由公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理;对患有狂犬病和其他严重传染病的狗立即捕杀,对狗尸进行无害化处理。

  罚款额度降低

  《规定》将养狗违规行为的罚款额度作了调整,对个人最高处罚额由5000元降低为1000元,对单位最高处罚额度由1万元降低为3000元,并且视不同情节设定了相应幅度。

  口文/本报记者 田 琳 实习记者 周 波(来源:北方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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