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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渔船国外加油没埋单 外国债主追到大连讨油钱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6日02:16 时代商报

  大连某实业公司的两艘渔船在国外捕捞作业期间欠下加油款,本以为逃回国内便万事大吉,不成想“外国债主”却不依不饶地“登门讨债”。为此事,我国驻该国总领事馆也多次进行斡旋,但均没有效果。近日,大连海事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依法判决大连某实业公司赔付也门亚丁印度洋渔业公司垫付的加油款及利息等共计20283美元。

  异地加油不给钱

  大连某实业公司所属的两艘远洋捕捞轮自2001年起,常年在也门近海从事捕捞作业。在此期间,渔船上补给、加油等事情要由当地代理公司———也门亚丁印度洋渔业公司安排。

  2003年8月,两艘渔船因没钱加燃油,便找到了也门的代理公司,希望代理公司提供担保,给渔船加上燃油。在代理公司出面担保下,8月6日,也门纳西统贸易服务公司在也门的亚丁渔港内为两艘渔船加上了76吨燃油,每吨单价为285美元。大连某实业公司也门分公司的负责人也在担保函上签了字,并约定35日内给付加油款。然而,8月31日,这两艘渔船在未付加油款,也没有办理清关手续的情况下,便离开了也门,驶回了国内。

  国外证据也管用

  由于一时找不到渔船,提供担保的代理公司只好垫付了加油款。2004年11月,在多次催要无果后,代理公司一纸诉状将大连某实业公司告到大连海事法院,要求大连的某公司偿还垫付的加油款、驳船费及利息等。

  但大连该公司却以大连海事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为由而拒不接受。经过调查,法院依法驳回了被告方提出的管辖权异议。随后,被告方又上诉至辽宁省高法,但辽宁省高法维持了大连海事法院的裁定。

  驳回了被告方的管辖权异议后,2005年2月5日,法院如期进行了庭审。在法庭上,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也门纳西统贸易服务公司出具的收据、银行支票和当时签字确认的担保函、加油收据等证据。对此,被告方认为,这些证据是在境外形成的,怀疑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均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形成,该证据已经过所在国的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领事馆认证,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法院予以采信。最终,这家外国公司依法讨回了欠款。

  翟丙军时代商报驻大连记者凌原

  点评

  这本是一起普通的案例,无论是在数额上,还是在情节上,都不够典型,但它却会带给我们每一个人一种震动。之所以会这样,是因为这种不诚信,发生在大力张扬诚信的今天。我们觉得一种美德被抹上灰色。

  好在我们的执法部门,冲破了层层阻力,给予诚信一个国际化的公正。这是法律给予诚信最有力的支持,同时,也是给那些心存不良幻想的人一鞭子。

  但可喜的是,从政府到执法部门,从企业到社会,诚信已如春风般吹来,一个新型的“金字招牌”正在放出迷人的光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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