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婚检"已报全国人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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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6日03:20 新闻晨报 | |||||||||
王洪禹 据法制晚报报道,今年6月24日,黑龙江省人大颁布实施了新修订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在全国范围内首开先河恢复强制婚检。由于国家已经于2003年10月废止了强制婚检的规定,实行自愿婚前检查,黑龙江此举引起了全国广泛关注。7月22日,记者来到了哈尔滨市,走访了哈尔滨市香坊区、南岗区等地的结婚登记处,就结婚登记机关是否执行强制
黑龙江省卫生厅: 没执行新条例称最终解释权在人大 昨日上午,黑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主任姚国峰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他说,这次黑龙江省人大颁布实施《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完全是人大正常的一个立法行为,卫生行政部门只是一个执行部门。这次省人大颁布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的目的是审议卫生系统的一些行政许可项目,并没有就强制婚检跟省卫生厅进行过交流或探讨。 他说,目前,黑龙江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妇幼保健院、婚检部门依旧在执行2003年10月开始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中有关自愿婚检的规定。 至于是否执行强制婚检、如何执行强制婚检等问题,姚主任说,他们还需要听取省人大的一个说法,因为地方性法规的最终解释权在人大。他说,近日,黑龙江省卫生厅已按照黑龙江省人大的要求,由具体业务部门写成书面材料阐述婚前检查的必要性,由省人大报送全国人大,为全国人大提供关于婚检的第一手参考资料。 黑龙江省民政部门: 未执行这个条例 黑龙江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调研员魏广福认为,“新修改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与《婚姻登记条例》发生了冲突,民政部门目前还要按《婚姻登记条例》执行,如果执行强制婚检,人家可以告我们行政不作为。”他说,民政部门事先不知道要修订《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而且条例里也没有体现民政部门的意见和态度,其可行性值得商榷。 黑龙江省人大: 法规已报全国人大备案没有程序违法 近日,黑龙江省人大新闻办的主任姜洪波就修改母婴条例一事作出三点澄清: 首先,该省人大并不是专门因为黑龙江省婚检率下降、病残婴儿出生率升高而修改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完全是因为该省是在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而对一些地方性法规中涉及行政许可的规定进行的一般性修改。 第二,这次修改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是完全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制订并颁布实施的,不存在擅自变更的情况。 第三,《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虽然已经出台,但具体的执行部门如何执行只是执行方式的问题,与人大立法没有直接关系。 在谈到这次修改是否与国家的《婚姻登记条例》在程序和内容上相抵触时,姜主任说,“我们在修订这部地方性法规时是完全遵照《立法法》和人大的立法程序进行的,并且我们在颁布实施时就已经报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从程序上看没有任何违法的情况。” 法学专家: 能否实施要取决于全国人大 中国法学会会员、律师张平表示,《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规定的强制婚检是否能够实行,还要取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态度。根据《立法法》第88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撤销权,强制婚检就不能实行;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不行使撤销权,强制婚检就可以在黑龙江省内实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