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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计划生育继续实行“双轨制”管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6日04:00 舜网-济南日报

  本报7月25日讯(记者庄云锋)省政府日前就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行部署,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以后,我省的生育政策继续实行“双轨制”管理,即仍然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实行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不同的生育政策。

  去年我省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确定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的划分,按照常住居住地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实现一体化管理,
并要求人口计生等部门将对农村居民、城镇居民实施相应政策的依据,由目前的按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划分,尽快统一到以居民是否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来划分。

  农村居民是指长期在农村生活居住,户口依法登记在村民委员会,依法承包经营分配农村土地(包括田、土、山、水等)或不以投资为目的连续承包经营投标土地5年以上且没有转包,并且确实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适用《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其他居民适用《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的生育政策。城镇居民到农村登记户口但未达到上述农村居民条件的,不享受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农村居民在城镇登记常住户口成为城镇居民后,不再适用有关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但在登记为城镇居民之前已依法取得的二孩生育证,并且在登记为城镇居民时已经怀孕者继续有效。对那些已经基本没有土地且以二三产业或土地补偿金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城中村”,以及其他失地农村居民,应积极完善低保等城镇居民的条件,将其转为城镇居民,调整实行城镇居民的计划生育政策。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常住人员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本村村民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子女;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对户口迁移前违法生育的当事人,由原户籍所在地依据有关规定将社会抚养费足额征收到位。对转为城镇居民之前违法生育的当事人,已经依法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原决定继续有效;未作出征收决定的,按照违法生育时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计征社会抚养费。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征收。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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