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山东省为高新技术及产业发展立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6日04:00 舜网-济南日报

  本报7月25日讯 (记者季耀昆) 我省首次为高新技术及产业发展制订地方性法规。在今天举行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省政府提请会议审议《山东省高新技术及产业发展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保障措施及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高新技术及产业发展亟须立法支持

  在今天举行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省科学技术厅厅长姜代晓在为《山东省高新技术及产业发展条例(草案)》作说明时提到,经过多年来的努力,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取得了较快发展,但与先进省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一是有的地方对已出台的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环境还有待于进一步优化。二是自主创新能力不够,每年取得的重大科技成果中只有30%左右属于自主创新完成的,发明专利占专利授权总数的比例仅为5%左右。三是适应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律的投融资机制不健全、不完善。要解决这些问题,尽快制定高新技术及产业发展的相关法规是非常必要的。

  明确高新区法律地位

  针对高新区法律地位不明确,管理体制还没理顺的实际情况,《条例(草案)》规定:高新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立高新区管理机构,作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派驻机构。高新区管理机构按照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对高新区进行管理。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高新区可以设立一级财政、一级金库,高新区的财政收入按照当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主要用于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批复有时限

  《条例(草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时限、具体程序等方面作出了相关规定: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高新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高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初审并报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定。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对符合条件的,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设立高新技术人才培养引进资金

  针对我省高层次人才缺乏,吸引人才、培养人才的机制还有待优化的现状,《条例(草案)》在加大人才培养引进力度、促进高层次人才交流、保障科技人员合法权益方面作出了相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高新技术人才引进政策,设立人才发展资金和人才引进资金,重点用于高新技术人才的培养和引进。鼓励境内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法在本省创办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机构,并按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到高新区乱检查乱收费将被追究责任

  《条例(草案)》规定,对违反规定到高新区进行乱检查、乱评比、乱达标、乱收费等活动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退还所收费用;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条例(草案)》还对在高新企业认定工作中行政不作为和不按规定办理的,以及企业弄虚作假骗取优惠待遇的,作出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


新浪友情提醒:看新闻也有“巧”方法!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