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修改进行二次审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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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6日07:14 三秦都市报 | |||||||||
本报讯 (记者 薛昆实习生赵晓静)在广泛征求了来自社会各界的修改意见之后,关注度极高的《陕西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昨日再次提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进行二次审议。 驾驶校车须3年驾龄
《草案》规定指出,接送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的校车必须保持安全技术良好,专车专用,不得从事营业性运输;校车驾驶人应当具有3年以上准驾车型的安全驾驶经历,违者处警告或100元罚款;经交管部门确认后,在发放《校车通行证》时,只收取牌证工本费。 交管应及时告知交通违法信息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公安交管部门除了应当向社会公开交通监控设施记录的道路交通违法信息,便于公众查访外,还应当承担当事人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的告知义务。据此,增加了相关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及其交警对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记录,应当及时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的公开方式和告知方式由省公安交管部门规定。 开辟公交线路应听居民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乡发展和居民交通需求,鼓励并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开辟、调整公共汽车、长途汽车和旅游汽车行驶路线、站点,应当符合交通规划。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开辟、调整公共汽车路线、站点的,还应当听取沿线居民的意见。 | |||||||||